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

浏览:738次发布时间:2019-09-18



何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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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大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得到了很好的处理,但在处理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案件受害者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可见精神抚慰金已包含了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后,无须再赔偿精神抚慰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一条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在符合法定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后,依然要赔偿精神抚慰金。

那么这两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呢?首先需要明确伤残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预期的劳动力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而得到的一种物质性补偿。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而根据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形式,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伤残赔偿金,可见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那么伤残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该依据哪个司法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都给出了我们答案,第二款规定:“在本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不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可见,对于残疾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准,即伤残赔偿金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精神损害仅仅指痛苦、疼痛以及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状况和消极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指补偿受害人因伤致残所遭受的身体上的疼痛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是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失,不同于伤残赔偿金这种物质损失。

综上,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为一种物质利益的损失,后者为精神的损失的物质补偿。实务操作中法院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同时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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