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受罪名、刑期的限制吗?

浏览:761次发布时间:2019-09-04



李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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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会见及阅卷,发现有部分嫌疑人、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并无异议,应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起诉意见书并没有认罪认罚的相关记录,向办案人员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时,有些地方的司法人员对此还存在不同意见,有些人认为该程序只适用于三类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类、侵犯财产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有些人认为只适用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适用缓刑的轻刑犯罪;也有部分司法人员认为该程序不适合重刑犯罪,即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这种观点有法律依据吗?我们认为没有。


在刑事诉讼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这18个地区包含山东的济南市和青岛市。


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将认罪认罚从宽放在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中,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实行处理从宽、程序从简,即实体上要体现从宽量刑,推动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具体化、制度化;程序上可以从简处理,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实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的繁简分流,实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制度安排。


我们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及其基本精神上看,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没有罪名、刑期的限制,这是其制度定位所决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而宽严相济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刑事政策,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就像坦白、自首一样,没有罪名和刑期的限制。这也是在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原因,即适用于所有罪名、不受刑期限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即“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这里的犯罪事实应指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实务中,可以表现为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认罪等形式;二是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即“认罚”,这里的“罚”,指的是刑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实务中,“认罚”考量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真诚悔罪,接受检查机关量刑建议,尽力退赃退赔、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应当认定为“认罚”,但表面认罪认罚,接受量刑建议,有能力却不退赃退赔、隐匿、转移财产导致财产刑无法执行的,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不能认定为“认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三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实质要件“认罪”和“认罚”,还要满足一个形式要件,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与涉嫌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没有关系。

20194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第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其他条文也无对适用认罪认罚是否受所涉罪名及可能判处的刑期的限制。


20198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适用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推动繁简分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该《指导意见》也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没有罪名和刑期的限制。


济南市是认罪认罚程序的试点城市,济南中院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还联合会签了《济南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济南中院还编制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案指引》。四年多来,对该程序的适用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所以,在济南市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不存在理解方面的分歧。我们代理的刘某某贪污案,因被告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投案自首,从留置阶段起就一直认罪悔罪,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就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根据涉案数额,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退赃、自首、认罪认罚等情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年,即节省了司法资源,还使被告人获得了较轻的刑事处罚,体现了认罪认罚程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们在其他地市代理案件过程中,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时,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该案是监察委办理的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也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该案应处10年以上刑罚,不能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所以,我们也期待全省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试行),让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统一、规范适用该程序,落实宽严相济、推进繁简分流、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公平正义,切实保障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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