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浏览:758次发布时间:2019-07-09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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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未予劳动者书面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进行双倍赔偿,该赔偿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立法的本意是强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尽早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按照《劳动合同法》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后,双倍赔偿应当如何计算呢。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自双方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赔偿期限截止。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一直支付至实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即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赔偿期限截止至实际补签合同的前一日或者劳动合同合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前一日。
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分别是: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意,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并无最长期限的限制,应当是直至实际补签合同的前一日或者劳动合同合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前一日。
现实中常见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此时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当进行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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