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犯罪入职,公司能否辞退
浏览:764次发布时间:2019-07-23
田治勇 本文共计1285字,预计阅读4分钟
近年来,国家法律不断完善,企业及员工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企业在刘某应聘时,不止考虑员工的技能情况,对员工的个人品行也有要求。
企业对员工进行背景审查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必然内容,员工也有义务如实告知与建立劳动关系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疾病情况,以及违法犯罪处罚情况等。近日来,在接触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遇到了以下这样的问题:员工入职时隐瞒犯罪情况,辞退是否合法?
下面,笔者将就以上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释法:某大学学生刘某毕业前留在本地某规模较大的软件公司实习,实习期满后,因工作十分出色,公司决定留用他,双方签订了固定劳动期限合同。2018年6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案件时,向刘某调查有关事实情况,公司了解到刘某读高一时(刘某此时17周岁)因参与盗窃犯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行,缓期3年执行,公司遂以刘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重大事实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企业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刘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刘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刘某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大事实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员工主张:依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刘某认为公司此举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经济赔偿。劳动仲裁委经依法审理,最终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认为:本案中,尽管刘某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存在过失,如果员工没有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导致用人单位在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但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免除报告义务”范围。刘某未如实告之其犯罪记录,不属于隐瞒行为,因此享有与其他刘某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因有犯罪记录而遭到歧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如果刘某犯罪时属于上述《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时,刘某可以免除告知义务,即使刘某说明的内容是虚假的,刘某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如果刘某属于《刑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刘某负有告知义务而未如实告知,并在相关的入职资料中填写虚假信息欺骗用人单位的,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款,刘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