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挂靠经营关系能否阻断执行异议

浏览:781次发布时间:2019-05-17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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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某担保公司)诉被告(某工程机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某工程机械公司名下多辆重型汽车,现案外人王某等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机动车挂靠经营关系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停止执行。


目前,本案还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还未对执行异议做出裁定。


本案中,案外人仅向法院提交《车辆挂靠合同书》、《车辆还款明细》两份证据,《车辆挂靠合同书》中约定涉案车辆仅是登记在公司(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权属于乙方(案外人),挂靠期内车辆的控制、管理、运营及运营所得归乙方(案外人)支配所有。《车辆还款明细》为案外人向被执行人分期支付购车款的支付明细,期限为两年,截至执行异议提出之日,支付期限均未到期。


作为申请执行人某担保公司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在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车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运输经营权转让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挂靠在登记人名下从事道路运输;二是案外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登记人名下,以登记人作为车主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因此,律师认为,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关系为由主张停止执行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


一是关于涉案车辆的出资购买人。


涉案车辆目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从案外人提交的《车辆还款明细》可知,案外人分期每月向被执行人支付购车款本金及利息,期限为两年。因此,涉案车辆的出资购买人为被执行人,截至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并未向被执行人全额支付购车款。


律师认为,仅以与被执行人是挂靠关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是不够的,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是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运输企业。案外人在无购车发票及支付凭证的前提下,不能被认定为出资购买人。


二是关于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


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根据案外人提供的挂靠合同的内容约定所有权属于案外人,但涉案车辆为重型汽车,作为特殊动产已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依法已产生了相应的公信力,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


因此,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如果简单的以其在查封前已经购买了该车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该车停止执行,律师认为至少要说明以下几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机动车书面买卖合同;(二)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保留相关购车凭证;(三)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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