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了,房屋增值收益怎么分?
浏览:725次发布时间:2019-02-20
杨静 本文共计2300字,预计阅读7分钟
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生活在一起而组成的合法契约,也是双方财富、心理、生理的结合。然而,最近处理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随着近几年济南房价大幅增长,多数离婚夫妻都比较关注一个问题:婚前一方出资付房屋首付,婚后贷款也主要由一方偿还,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分割?如何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男方在婚前由父母出首付款购房,或已取得房产证在男方名下,剩余多数房款以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男女双方结婚后,贷款仍由男方以工资偿还,在离婚时,男方以首付及贷款均由其支付为由,拒绝女方分割房产。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及婚前财产确认制度的缺失,夫妻离婚时的现有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婚后所得成为进行财产分割前首要理清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女方虽未还贷,房贷仍由男方工资支付,但依据婚姻法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只要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无须区分还贷的金钱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人。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女方首先有权要求返还共同偿贷部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三)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增值的归属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为解决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院审判的工作效率。但是,本律师认为并没有解决“对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这一问题。对离婚时如何对共同财产进分割,我国《婚姻法》仅在第 39 条作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仍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经验和自由裁量,存在非常大的变化空间,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法院在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按照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地分割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本律师认为,以上财产类分割应从几个方面把握:
1、婚前一方个人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方须向另一方按比例补偿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2、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增值的,离婚时应根据还贷实际情况给予对方补偿。
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其次,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判决房屋所有权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第三,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双方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补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除以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乘以房屋现值除以2,即得出对另一方补偿的数额。举例说明:假如婚前购房总价为200万元,首付60万元,按揭贷款140万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120万元。还款总额为260万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数额为10833元。双方共同还贷5年后(60个月)离婚,离婚时房屋价值400万元。通过计算,购房者为购买房屋总计应支付房款320万(200万+120万),夫妻共同还贷649980(10833*60)元,占房价款的20.3%(649980除以320万*100%),因此,取得产权一方应补偿给另一方406000元(400万*20.3%除以2)。剩余贷款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继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