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办?
浏览:745次发布时间:2018-12-27
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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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我们首先应当及时报警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那么,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办呢?
首先,不服该认定书的当事人可申请复核,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其次,如对该复核结论不服,那么该如何救济呢?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少会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错误。因此,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法庭对其进行审查,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庭审查明的结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或拒绝采信,还并有权重新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那么,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当事人是否可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呢?根据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且《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不能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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