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浏览:738次发布时间:2018-12-18
陈自广 本文共计1750字,预计阅读5分钟
会计一直是一个法律风险很高的职业,会计从业人员常常处在国家监管、企业利益和个人道德交汇的岔路口,时刻面临着各方利益冲突与平衡的挑战。会计被认为是一个入行门槛不高的行业,从而导致了入行竞争激烈,整体薪资水平也不算太高,但由于会计工作的稳定性和社会认可度等因素,很多人进入了这个行业。但是,会计人员可以说是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而且稍有不慎,甚至会陷入犯罪的深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必须深刻意识到自身职业因素带来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有清醒的认识。会计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会计功底,还必须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本文将针对会计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剖析和阐述。
下面先从一个刑事案件说起:33岁的刘冬辉系北京通州人,曾先后在蔡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北京都诚易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圣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报捷文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兼职会计。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期间,她在明知这三家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受蔡某的指使,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先后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国税局、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5份,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蔡某单独或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刘冬辉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5份为多家单位虚开,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已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91万余元。案发后,追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冬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冬辉是受他人指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刘冬辉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18年8月27日,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该通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做了如下规定: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我国当前还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转型对企业造成的冲击多种多样,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有待加强和修正。一些企业,尤其是某些中小企业自身会计工作存在许多问题,规范化意识滞后,甚至还有些私营老板为了攫取更多利益罔顾法律法规,指使会计人员帮忙偷税漏税,伪造会计凭证、账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化造成了严重障碍。另外,私营企业的会计人员还存在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普遍文化水平程度偏低,业务能力不强的问题,甚至有些人是半路出家的非专业人员,缺乏会计工作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这使得他们在开展工作时很难达到规避法律风险的要求。
鉴于以上案例及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和量刑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充分意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法律风险,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坚决守住法律的底线,避免陷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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