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
浏览:737次发布时间:2018-11-20
李凤伟 本文共计2690字,预计阅读7分钟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助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类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为活跃市场经济和创造就业机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却随之呈现高危态势。而企业家一旦涉及刑事诉讼,企业家的人身失去自由、财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相关刑事措施给涉案企业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其诱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难以消弭,导引的恶性经济生态也难以彻底扭转。
我国有数千万家民营企业,就有数千万个家民营企业家,对所有的民营企业家来说,运营企业虽然为自己或家庭或家族更多的财富与能量,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刑事风险。在诸多企业家参加的培训课程上,甚至企业自身举办的各种法律培训上,许多律师同行都分享过企业家在经营企业过程中的各种民事、行政风险,但具体涉及到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培训并不多。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民营企业家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是很重要的因素。
目前,根据数据分析,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都存在低估自身刑事风险的的情况,更没有对自身的刑事风险作出评估或培训提高的计划或措施。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设立的法务部门,工作职责或者关注点均是企业涉及的合同风险、用工风险,顶多涉及到诸如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风险,对企业、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疏于防范。
还有一种情况也普遍存在,那就是部分民营企业家以为对当地税收贡献较大,即使有些违法犯罪情况当地政府也会保护,不会秋后算账。确实存在一些地方政府追求 GDP,企业只要对地区经济发展有贡献,有点违规行为地方政府有时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家以为只要交税多,当地政府不干预,干什么都没有问题。很多企业家不懂法律,也没有法律意识,其实他们的许多行为是有刑事风险的。一旦政府领导有变动,其违法犯罪的问题随之被举报、查处,给企业、给企业家个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还有极少数企业家存在用钱可以免灾的想法。在八、九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度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人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些胆大的人靠猛打猛冲闯出一条“血路”。但是随着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模糊地带越来越少,一些过去的“潜规则”正面临风险。过去的做法现在就有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了。一些企业家以为有事可以“用钱消灾”,但往往现在行不通了。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民营企业家最易犯的罪名如下:
1、非法集资类犯罪。目前,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调控、CPI 高位运行、银行存款负利率等因素叠加,致使民间资本保值压力增大,急需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市场供需两旺,而相关疏导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多数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懂税法、财务会计法规,为了融资、为了增加业绩等目的,指使财务人员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法律。也有极少数民营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涉及虚开金额数动辄上亿,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
3、诈骗类犯罪。诈骗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生率较高的犯罪类型。企业家犯罪作为智力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方式上更多地表现为围绕经济利益“智取”而非“力夺”。诈骗类犯罪居多,符合该领域人群犯罪的一般规律。由此,防欺诈也成为商战中的要务。特别在小型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家的某些融资行为很容易就会被认定成诈骗类犯罪。
4、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质量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安全生产问题无小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往往导致群死群伤,不仅涉案企业家自身会因此终结,一个企业也可能就此倒闭。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在预防责任事故方面的必要投入应成为企业和企业家节制非理性追逐利润心理的基本理念与行为导向。
5、挪用类犯罪。挪用类犯罪的查处率通常低于贪污、职务侵占等侵吞资产类犯罪的查处率,相当比例的挪用行为因事后归还而未被发现或追究。然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流转而非简单的持有、占有或所有。一次短期的资金周转就有可能带来巨额利润,资金的使用权在相当程度上比资金的所有权更有价值高收益和相对较低的被查处风险,使得挪用类犯罪无论在国企还是在民企中都较为常见。
6、侵吞资产类犯罪。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严格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实上,民企发展必然经历“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作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须向社会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质,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值得关注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7、出资类犯罪。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在设立之初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实践中并非少见,而这种状况在民营企业中更为普遍。
8、贿赂类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刑事政策的原因,不太追究行贿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但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行贿类犯罪也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这也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罪名。当民营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着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一些民营企业家涉黑、涉恶犯罪的犯罪行为被依法查处。民营企业作为经营性经济实体,有固定的员工,有组织结构,有一定经济实力,往往也有地域或行业影响并且在现行体制下难免与有关公职人员有些关系。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又出现某些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在认定标准又掌握不够严格的情形下,该企业从形式上看,就较容易齐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涉黑犯罪构成的这一主体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值得进一步审视。
所以,企业家犯罪不仅仅意味着其个人所累积的财富瞬间灰飞烟灭,还预示着对社会和经济体健康运行的深度危害。就企业家犯罪而言,固然存在着无节制地追求利益的非理性倾向和法律意识淡漠等个体性原因,但就犯罪规律而言,企业家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决定其存在状况和变化趋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因素,始终是企业家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在不忽视企业家犯罪的个体性因素的同时,更加正视并客观分析影响企业家犯罪的环境因素,既是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的基础所在,也是借以明确社会改革方向与路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