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说法 | 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判断(上)

浏览:689次发布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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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对公司的运营及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涉及每位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其内容和程序必需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如果公司决议作出的程序或者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一、股东撤销之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撤销之诉的主体


原则上只要是公司股东即可对公司决议提起撤销之诉,但在实际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条规定:“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看来,提起撤销之诉的股东可以通过出资、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但实际出资、工商登记并不是绝对性要件。抽逃出资的股东也有权利提起撤销之诉。


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形成了新的决议,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

(四)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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