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说法 | “离婚冷静期”能否挽回边缘婚姻
浏览:681次发布时间:2018-08-10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内首推“离婚冷静期”,尝试给年轻人的冲动型离婚降温。我所苏红律师作为新闻评论嘉宾,接受了山东经济广播的专访。在采访中谈到诉讼离婚作为结束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是在男女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难以协议离婚的前提之下,借助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事务来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有些是被迫无奈双方无法沟通,然而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一时冲动而为之,双方的婚姻关系中不存在导致感情破裂的因素,都是鸡毛蒜皮的小矛盾。特别是步入婚姻殿堂没几年的年轻小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彼此理解和忍让的能力薄弱,造成了闪婚闪离的现象增多。
法院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表面上看好像对当事人有点不太尊重,是对离婚者权益的漠视,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尊重,正是为了让当事人更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意愿。据了解,去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按照该《意见》,法院在最高法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因此婚姻暂时出现危机,并非意味着一定会走向死亡,家庭就此解体。提出“冷静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双方缓解对立情绪,让他们深思熟虑后再作决定。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冷静期制度仅仅适用于冲动性离婚,如果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形,法院在审查后应准予离婚,不符合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离婚,这六个月实际上也是给予了“冷静期”。 要防止期限过长当事人可能会在这个阶段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做出一些恶意侵害对方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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