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说法 | 商标侵权在互联网时代的部分行为分析

浏览:691次发布时间:2018-08-10

作者:信息技术与知识产权部 / 井远宁部长


商标侵权在互联网时代的部分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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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人们只要点点鼠标,就可以购买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和服务,然而,这样一种新的交易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比如,网络的虚拟性、抽象性,使得消费者无法通过对实物的观察来鉴别商品的真伪,给一些不诚实的商家提供了鱼目混珠的机会,也给真正的商标权人在维权问题上带来种种困难。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为销售假冒、侵权产品提供了简易畅通的途径,大型网络平台一度被外界描述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电子商务平台的商标保护、商标侵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一、网店未经许可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的使用。从该条规定来看,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我们要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这个条款呢?我们来看这个条款中的第一个场景,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其目的都是在使用商标的商品(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之间建立唯一直接确定的联系,使相关公众能够清晰无误地识别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例如prada group注册了prada商标,核定使用在皮包上面,则prada商标与prada group自己制造的皮包之间就产生了唯一直接确定的联系,使相关公众可以识别市场上流通的prada皮包来源于prada group。如果现在被控侵权人在自己的被控产品上使用prada,使相关公众误认并予以购买,则被控产品会将商标权人的皮包商品挤出市场,从而使被控侵权人获利。


该条款中的第二个场景,即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这个使用的场景就很泛了。但是我们从前一个场景中可以推论出这一个场景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实质。在该场景中要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依然要考量商标是否被用于广告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商品”上面,即依然要考量这些广告中使用了商标的商品(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与注册商标、以及通过注册商标与其商标权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确定直接的联系。如果答案是的话,就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个人意见,商标的使用其实质不仅仅是商标权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且这种“使用”还包括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商标之后,被相关公众在市场上见到这个商品时可能产生的认知,上述二者之间互动以后产生了一定的效果,这个完整的过程才构成商标使用。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网店的模特图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首先,模特图中没有使用产品的商标,这个不属于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广告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其次,要构成使人误认系某品牌授权销售商(即专卖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下列要件:1.在实体店或网店的商业匾额位置使用权利人商标,使人误以为该网店与该商标以及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前面案件中台山法院的。2.在服务外观上故意使人误认系某品牌授权的产品销售商。那么何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外观呢?这种外观也叫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一般是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包括服务的装修、服装、装饰风格和商业组织的整体形象和外观表现等。到了网络环境下,网店的网页的独特设计,产品的独特展示排列、特别的颜色和图案、当然也包括模特道具等等一样可以综合起来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但是单一的“模特展示服装图”一般不能构成服务外观。当然若这些图构成摄影作品的,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三、在网店宣传语和产品描述中加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导致搜索结果中出现被告产品和店铺是否属于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有些网店在宣传、介绍产品和企业的文字中使用他人知名的商标,如“中国的阿迪达斯”、“与耐克同样款式设计”等等。同时在自己的产品上突出使用被告自己的商标。这时被告故意在一段文字上夹杂他人知名商标的目的之一是希望顾客在搜索他人知名品牌时,被告的网店和产品页面可以被列入搜索结果页面。这种行为应该怎么样认定呢?首先,是否属于混淆行为?这种在一段产品或者企业的文字介绍中夹杂进他人注册商标,是属于描述性使用,不属于混淆性的商标侵权行为。其实,是否属于淡化行为呢?淡化的前提是要作为商标使用,既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自然也不能认定属于淡化商标的行为。第三,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并不属于不正当的掠夺他人商誉的搭便车或者攀附行为。那么能够考虑的就是不正当的掠夺他人商业机会了。要认定不正当的掠夺他人商业机会,我们可能需要考虑这种行为与购买搜索引擎关键词的区别。这种行为毕竟不属于购买搜索引擎关键词、人为干预搜索后果的行为。实践中被告在自己的文字中夹杂他人注册商标这种行为的“恶意”与正常合理的描述性使用之间的界限难以区分;同时由于被告并未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搜索页面能否出现它的店铺,其实是听天由命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后果。所以是否可以把这种行为与购买关键词的行为同样认定为侵权行为,恐怕有争议,毕竟我们要保护经营者进行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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