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研究

浏览:417次发布时间: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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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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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在家族企业成立公司伊始,公司股东往往会只有夫妻两人的名字。在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会出现法人资产与夫妻家庭资产的混同情况。当公司产生纠纷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时,是否能判断该公司实为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此时的夫妻股东又是否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本文分享一则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成立于2011年6月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B先生及其妻子二人。A公司与C公司有业务往来,并逐渐产生了货物欠款。C公司索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清偿货款及利息1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C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查未发现A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其因连续两年未履行年报、未纳税,已被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C公司认为,在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致使该公司责任财产状况处于不明的状态,导致了C公司的债权无法受偿。因此B先生及其妻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实质上为一人公司,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向法院起诉了两人。

二、法院判决结果:
B先生夫妻二人作为股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资金的财产,故其二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及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A公司虽系两人出资成立,但B先生二人为夫妻,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所以A公司系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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