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浏览:483次发布时间:2022-08-30
魏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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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区人民政府在未与张某某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将张某某位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张某某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
二、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赔偿。某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有纵容行政机关违法之嫌。因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
三、律师评析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确定,应当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情况,全面考虑违法拆迁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行政补偿,也即不应低于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那么如何确定安置补偿利益?具体可考虑以下因素:
1、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均应当依法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于依法制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参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标准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与同一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保持同一补偿安置标准,体现在赔偿案件中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及动产等的公平合理赔偿,最大限度实现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由于每个征收项目有其不同的特点,不同地区不同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标准也存在差异,如有些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因历史原因长期均没有办理权属证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了该类情况的安置补偿标准和方式,那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不能简单认为没有办理产权证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赔偿,这就明显违背了立法精神,而应当充分尊重历史原因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计算赔偿的金额。
2、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
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房屋或者未批先征的,没有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确定的相关补偿标准计算安置补偿利益,虽然在此类情况下,没有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计算的依据,但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能够保障赔偿不低于补偿的标准。当然,该标准也并非单一的标准,如果当地有类似情况的被征收拆迁人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可以结合协议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况综合平衡考量,保证赔偿不应低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标准。
3、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对于尚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可以结合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判决,在赔偿中确定赔偿的项目应当涵盖补偿项目的所有内容,在赔偿方式上,亦不应限定于支付赔偿金,在确定具体赔偿金额时,也可参照征收补偿决定的赔偿范围和方式,可赋予当事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不同选择方式,将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费等补偿中的项目全部纳人赔偿范围,体现赔偿的全面性。
4、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在同等情况下应当遵循相同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体现征收的公平公正,可以参照适用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征收安置协议的标准作为赔偿的标准。
上述几种因素的选择和考虑,不存在完全的先后顺序,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衡量选择,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体现对财产损害人权利的充分救济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