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浏览:415次发布时间: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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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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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深入,惩罚性赔偿也被越来越多的适用。这对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震慑作用极为强大。下面我们就探讨一下惩罚性赔偿在裁判实务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性赔偿的裁判前提是“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


如何认定被告是否故意呢?《解释》中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如何认定侵权情节是否严重呢?根据《解释》规定:“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就有可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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