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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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抗辩”是法律为兼顾知识产权人权利保护与正常商业交易安全,向侵权产品流通环节主体(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以及使用者)提供的一项抗辩事由,用以对抗、否定专利侵权指控和诉求。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方可成立:一、适用主体。出于平衡专利权人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目的,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仅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含许诺销售者,下同),不包括侵权的源头—制造者(制造者可另外提出其他抗辩事由)。二、主观要件,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即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三、客观要件,即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有别于主观要件,有关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应该完全由抗辩的提出方承担,如此,有助于专利权人追本溯源,进一步追究制造者的侵权责任。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明侵权产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购进。第一,合法来源抗辩一般只作为其他抗辩手段的补充。专利法上的侵权抗辩,总体上可分为不构成侵权抗辩与不承担权利人所主张侵权责任的抗辩两类,合法来源抗辩即属后者。前者则包括专利权效力抗辩、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不视为侵权抗辩等。“合法来源抗辩”常被视作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后手段选用。第二,相比不构成专利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免除的责任有限。因此类抗辩以侵权成立为前提,根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只能免除赔偿责任;使用者如果能够证明已就侵权产品支付合理对价,可以在免除赔偿责任的同时,继续使用该产品,但其他侵权责任亦不能免除。第三,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被诉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可通过交易合同的违约救济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