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举报变成诬告、别让“社死”代替审判
浏览:430次发布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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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基本普及与社交媒体的爆炸式发展,每个人在网络上都获得了或多或少的发声机会。公民舆论监督权日益得到保障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与之配套的管理体系仍在探讨与构建过程中。这种不平衡导致媒体在传播了众多正能量与有价值的新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传播了错误的信息、助长了网络暴力甚至成为了部分犯罪的温床,我们就以近几年几起有名的社会案件来分析。
弦子诉朱军性骚扰案在前一阵刚刚落下帷幕,案件以朱军胜诉结束,法院认为弦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军对其性骚扰的主张,驳回了弦子的诉讼请求。自案件曝光后至法院作出判决已过数年,朱军终于得以自证清白重返舞台,但是这时朱军已经年近六十,马上就要退休离开公众视线了。而在去年,“天天兄弟”们过的也不安生,田源被爆数年前曾性侵一名节目嘉宾,而网名“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的用户则通过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在2019年2月遭到钱枫强奸,并曝光了两人聊天记录及监控视频等。此外,其称当时自己报了警但警方却没有立案。此消息也点燃了敏感的社交网络,这导致二人风评急转直下,主持事业更是一落千丈。
果不其然,在网友铺天盖地的讨伐后,钱枫事件和朱军事件一样迎来了反转,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动作迅速,迅速做出了回应,总结起来就是:警方受理了当年的报案,成立跨部门的专案组并知会了检方。专案组全面调取了证据,包括验伤、现场勘查、提取生物检材司法鉴定、询问相关人员(包括网约车司机和小区保安)、调监控等。最后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肖某(小艺)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之后未申请复议。通报最后,警方略“硬核”地补了一句:肖某如有其他新增涉案证据,可向警方提供,警方将依法开展调查。肖某如对长宁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通报一出,众皆哗然,舆论迅速倒戈相向:之前谴责明星道德低下的声音被举报人的黑料起底替代,但是冷静地回头梳理事件全貌,朱军、钱枫、田源几人早已名誉扫地,代言被取消、工作被禁止,而举报人更是被人肉搜索,被不理智粉丝威胁、网暴。可见在这几场“闹剧”中没有真正的赢家。
“谁掌握了舆论,谁就掌握了正义”在现如今的网络环境下似乎成为了真理。伴随着话语权的提升,在网上用虚拟账号借“表达观点”的名义举报和辱骂别人似乎成了一种常态现象。从早些年的胡歌“诈捐门”到后来的朱军、田源、钱枫甚至针对某些突然曝光在网络上的普通人的网暴事件层出不穷,不可否认的是,这股不良的风气已变得愈演愈烈,并在走向偏执和不可控。
强奸罪,这个刑法里为数不多以性别做区分的罪名,正在越来越多地伴以“举报”的字眼出现在网上。而“社死”(社会性死亡,指个体遭遇网络暴力后,陷入社交往来被阻断、社会声誉被倾轧、陷入困境的一种代名词)也随之成了脱离于一种刑法之外的新式“刑罚”。在舆论场上称你强奸,等于判你社死,与你定罪与否无关。
笔者支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但很是担忧人们这种一旦有举报就立刻让人迅速“社死”的行为愈演愈烈,更反对那些想要利用大众善良心理去制造流量话题的极少数新闻媒体。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主观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犯罪,想全身而退并不简单。但是这个罪在刑法400多条罪名中的确十分“低调”,从公开渠道查询的结果显示,近些年诬告陷害罪国内每年的结案数只有300件左右,说明司法机关对于该罪的认定总体持严谨态度。毕竟如果打击面太大,必然会伤害到群众检举揭发的热情,让举报演化成一种“非对即错式的对赌”。想准确认定诬告陷害罪,首先要区分它跟诽谤罪的差别。
两者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但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从主观动机来讲,前者目的在于让被诬告的人入罪,后者目的是败坏他人声誉。两者的界限在法律上较为明确,但在现实中的确也会出现混淆的情况,比如当爆料发生在小众范围内,声称他人强奸的目的仅在于让其名誉扫地而非入罪,甚至只是为了给自己造势,那么这种情况就难以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其次,因对法律或事实认知不清而错告的也需要加以区分。一般来说,如果举报的基本事实相符,只是某些具体情节不准确,举报人动机又不是出于恶意中伤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诬告;甚至基本事实都不符合,但举报者的认知错误可以被一般常识逻辑所理解的,那么就算举报者在其中添加了一些自己的主观臆测,也不会被视为诬告。错告是一种基于认知错误而采取的错误告发,不能强求每个人都精通法律,对事实观察入微,所以这是一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
同时,诬告未必一定入罪,情节轻重也是判定要素之一。按照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情节严重才会入罪。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指为了实现陷害他人的目的,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者虽然没有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注意的情形。同时即便恶意捏造不实的言论没有到达被刑法所调整规范的地步,也有可能造成民事上的名誉权侵权。
网络给了所有人发声的机会,但是网络也并非不法之地,面对不法侵害我们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权,作为旁观者也要保持理性克制,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别随便“社死”一个好人。不妨把信任交给我们的司法机关,让子弹多飞一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