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浅析企业合规的基本含义、性质及基本价值

浏览:412次发布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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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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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山东省沂南县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专门从事家电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明。除Y公司外,姚某明还实际控制由其表哥姚某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沂水县H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2016年9月、2018年3月、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姚某明为让Y公司中标沂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取暖空调设备采购、沂水县第一、第四中学教室空调等招标项目,安排犯罪嫌疑人徐某(Y公司员工)借用H公司等三家公司资质,通过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协调专家评委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分别中标,中标金额共计1134万余元。2021年1月,沂水县公安局以Y公司、姚某明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沂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该案中标金额较大,但Y公司姚某明等人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Y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沂南县、沂水县空调销售市场占据较大份额,疫情期间带头捐款捐物,综合考虑企业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社会综合评价、企业负责人一贯表现等情况,以及该企业在法律意识、商业伦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对该案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层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核批准,对该案正式启动企业合规考察。


结合涉案企业Y公司所在地为沂南县、犯罪地为沂水县的实际,沂水县检察院多次与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沂南县检察院沟通交流,共同签订《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协议》,并由沂南、沂水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律师、市场监管、工商联人员5人组建第三方组织,对Y公司合规建设开展监督评估。第三方组织多次深入企业实地走访、考察,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全面了解企业情况,诊断出Y公司在风险防控、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缺乏招投标管理制度,内部审批不严,账簿登记不实,守法意识不强,工资发放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指导企业制定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和管理层级的合规计划,确定3个月的考察期。整改过程中,第三方组织每月将合规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双方检察机关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四方会商后对合规计划及执行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定期跟踪调度,并于考察期满后出具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报告。同时,沂水县检察院积极建议县工商联、县市场监管局指派专人,参照Y公司合规计划,一并督促做好关联企业H公司的合规整改。


沂水县检察院经综合评估案情、企业合规整改、公开听证等情况,认为Y公司、姚某明等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串通投标次数较少,且案发后有效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创造利税,社会危害性较小,对Y公司、姚某明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过共同监管,涉案企业及关联企业专门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合规建设,同时建立每月述职谈合规、合规学习、员工管理、财务管理、举报制度等相关机制。整改期间,Y公司参与了六个项目的招投标,依法合规承揽工程2000余万元,稳定持续提供就业岗位200余个。[1]


二、企业合规的基本含义

从典型案例中涉案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合规建设经验来看,企业合规其实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一是从积极的层面来看,企业合规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和遵循规则,并督促员工、第三方以及其他商业合作伙伴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


二是从消极的层面来看,企业合规是指企业为避免或减轻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可能受到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避免受到更大的经济或其他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


三是从外部激励机制来看,为鼓励企业积极建立或者改进合规计划,国家法律需要将企业合规作为宽大行政处理和宽大刑事处理的重要依据,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合规计划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奖励。


三、企业合规的性质

企业合规不仅具有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性质,还是企业自我治理、自我监管和自我整改的治理方式,更是一种在陷入执法调查时获得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


合规作为一种公司治理体系,不等于“企业家的风险防控”,它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防控”或者“法律风险防控”,也不仅仅属于“道德问题”,而是在执法部门从外部推动下所实施的企业自我防范、自我监控和自我应对的内部监管体系。


四、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

1、基于道德的内在价值,也是在维护企业道德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价值

上述典型案例足以说明,涉案企业及关联企业通过企业合规机制的实施,一方面,可能使企业在短时间内牺牲部分商业利益和商业机会,却不同程度地改变了企业的经营理念,使其形成了越来越浓厚的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合规文化;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规计划,企业可以避免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久的商业信誉,从而实现可持续的业务增长。这种促使企业遵守道德规范并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意义,是企业合规所要实现的内在价值。


2、基于功利主义的外在价值,也是对企业、利益相关方、政府执法部门的工具价值

对于行政监管部门和刑事执法机关而言,企业合规机制的建立,与配合调查和自我披露等企业合作方式相结合,可以大大节省调查成本,在预防、监控和应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取得更为理想的效果。可以说,相对于传统的“严刑峻罚”监管方式,合规管理方式是一场政府监管方式和执法方式的重大革新。对于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方而言,企业合规机制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首先,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可以塑造诚信经营的形象,确立良好的社会声誉,这本身就是对利益相关方权益的尊重和维护。


其次,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控合规风险,避免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这可以避免利益相关方受到最严重的损失。


最后,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有助于与行政监管部门达成行政和解协议,或者与刑事司法机关达成暂缓起诉协议,避免对利益相关方最不利的后果。且在执法部门的继续监管下,企业通过重建合规管理体系,进行脱胎换骨式的制度重塑,逐渐转变成一个依法依规经营的商业组织,这对于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而言,也是一种更为安全可靠的保证。


3、替代正式法律制度,实现自我治理方面的价值

为寻求企业免责和减免处罚的效果,企业通过合规机制展开全新的内部治理活动,一方面追求将企业责任加以切割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产生了督促员工、子公司、第三方、被并购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效果。


在执法部门的合规机制作用下,企业对内部利益相关方展开自我监管活动,主动实施内部合规治理。企业合规机制就发挥了正式法律制度所无法发挥的功能,替代了传统执法方式,成为督促企业自我治理、自我整改、自我监管的有效方式,也就是所谓的“超越法律的自我治理”效应。[2]

 

[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2] 参见 陈瑞华 《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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