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申请的意义和要求
浏览:412次发布时间: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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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权人向法院请求宜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破产申请权人行使破产请求权的具体体现。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申请的主体为有权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通常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但是在公司的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也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在金融机构构成破产原因的情形下,融监管机构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这两种属于例外情况。
二、破产申请的主体
(一)债权人
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权人,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采取包括申请债务人破产这一终极程序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清偿义务,可使债务人更积极地面对自已所应当承担的债务,并可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优于民事执行程序所获的利益,主要表现为:①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获得债务清偿的机会。因为在个别执行优先主义体例下,有的债权人诉讼迟缓,导致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成为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财产。②降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直接成本。破产案件的收费方式与民事诉讼制度有所不同,债权人不必花费一般民事诉讼中获得执行判决书中所需要花费的费用。
(二)债务人
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有可能陷入不能清偿债务的财务状态时,不仅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权利,而且有权直接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债务人享有申请权是债务人获得破产救济的重要保障。
首在通常意义上,允许债务人申请破产最重要的理由在于破产免责。其次,允许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可以保证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赋予债务人破产申请权,可以鼓励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债务人。在我国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对破产设置了前置条件外,对其他企业没有设置破产的前提条件。《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需要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按照法律与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并由法人的代表机关提出破产申请;在其他法人申请破产的情形下,也应当由设立该法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破产申请。
三、破产申请的形式
我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主要有:①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主体在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中除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包括公司股东;破产和解程序的申请主体则仅限于债务人。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③破产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④破产申请人应当缴纳破产申请费用,但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外。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