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的适用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浏览:396次发布时间:2022-02-23

井远宁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2022-02-1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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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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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公平而设的特殊情势下变更、解除或撤销合同的制度。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发生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致使合同基础或环境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作为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存在。


一、构成要件
1、首要条件: 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基础事实。“变更”,是指“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时间要件: 运用于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应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事实,合同权利义务的设定以此为基础,当事人明知该情势而订立合同并自愿承担其风险。
3、主观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的判断依据“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明显不公平”。
4、客观要件: 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不能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交易主体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5、法律效果: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如果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是轻微的影响,则不应该构成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与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制度的本质就是当存在或者潜在存在给付失衡的合同关系时进行风险的调整和分配,在这个层面上,情势变更制度本身就是风险分配制度。但是,不能以此直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首先,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责任的免除须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事由,通常认为狭义的不可抗力才是唯一的免责条件。其次,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变更或解除对合同进行调整,仅具有全部或部分解脱合同拘束的功能,债务关系调整后的责任承担由违约责任部分调整,这是应然的体系解释路径。最后,从限制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基本理念出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就属于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或冲击,此时若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对债权人难谓公平。

因此,在采取严格责任的合同责任中,当事人违约事实的存在即宣告责任成立,责任的承担应当由《民法典》中 《违约责任》一章来审查,与情势变更制度无涉。

在因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一方违约,需要进行合同解除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要以信赖利益为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提供了规范依据。如若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违约,由其承担全部损失自然显失公平; 但按照风险分担原理,也只需要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即可。履行利益赔偿的观点对因情势变更违约的当事人过于严苛。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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