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对分红权的影响
浏览:462次发布时间:2021-11-25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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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综合性权力,从人身权的角度来讲,股权所有者即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财产权的角度来讲,拥有股权就可以参与公司盈余利润的分配,当股权发生转让之时,问题也就随之而来。来看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
A公司的股东B公司将股份转移给了C公司,现在新股东C公司向A公司发函要求将还未支付给原股东的分红支付给它,新股东C承诺如果因此产生纠纷会承担责任,则A公司应当如何应对?
C公司是否有权取得分红,关键在于其在股权转让时是否支付了对于分红部分的对价。如果已经计算在内,向C公司支付红利并无不妥,实际发生的案例中就属于此种情况。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股权分红款系A公司对20XX年度利润分配所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在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股权进行评估时,A公司尚未对20XX年度利润进行分配。而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股权评估报告可以看出,该评估报告对案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在以市净率法评估时已经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将包括20XX年度利润在内的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算考量因素,在以市盈率法评估时也将20XX年度全年净利润作为计算考量因素,也就是说案涉股的股权评估值中已经包含了20XX年度可能分配所得的分红价值。
与之相对应,在人民法院拍卖案涉股权时,买受人C公司所支付的拍卖成交款中也当然包含了案涉股权20XX年度可能分配所得的分红的对价。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买受人C公司支付了股权分红对价的情况下,理应享有获得相应股权分红的权利。判决书以民法的两大原则为依据,解释了分红权的由来。
另外,如果利润已经分配,只是还未支付,结论又会有所不同。C公司将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红利,原因在于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利润给付请求权是不同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也叫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作为一种自益权,也是一种固有权,其与股东身份密切相连,随着股东身份转移而转移,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股东资格也随之丧失,附着于股东身份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也随之丧失。基于此,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不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不论是对转让前的公司利润还是转让后的公司利润均无权要求分配。
而利润给付请求权是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一种具体化,是指当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之后,股东享有的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其实质是公司对股东作出了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利润尚未给付也未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但已固定成为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标的,如果该股东此时转让股权,也只是改变他的股东身份,而不会改变他的债权人身份,其依然可以基于债权人身份请求公司支付该部分利润。
也就是说利润给付请求权是可以独立于股权而独立存在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依然有权要求支付该部分已经在转让前已确定分配的利润。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在股权转让前已经形成,所以B公司已经取得了利润给付请求权,转让股权也不会改变他的债权人身份,C公司无权要求支付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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