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件质证阶段是否仅能依据“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浏览:533次发布时间:2022-02-23
2022-01-18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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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12月13日开始庭审以来,我一直参与一个涉及27名被告人的涉黑案件的审理,至今已经30余天,因涉及200余本卷宗,涉案事实众多,法庭举证质证已经进行了17天,初步估计举证质证程序还需要1天才能结束。过去的这17天,各位律师的质证风格各异,有些律师针对卷宗记载的内容进行详细摘录,找出矛盾点以在案证据攻击在案证据,达到否定部分证据真实性的目的,有些律师根本不看卷,仅以对“三性”均不认可一带而过,有些律师紧扣“三性”发表质证意见,有些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包含辩论意见。
本案法庭在举证质证环节对律师的发言管控相对宽松,仅在律师过多发表是否构罪的辩论意见时进行制止,那么,在举证质证环节,律师的发言是否必须围绕“三性”展开,能否适当延伸发表一些类似辩论意见?
我认为是可以的,尤其是在针对涉黑犯罪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进行质证时,因该部分证据大多在个罪举证时律师均已针对三性发表了质证意见,如果不允许发表综合质证意见,此时的质证要么重复、要么单调。但此时发表质证意见时不要拓展的太多的辩论意见,太多了就淡化了质证意见的针对性,且影响法庭辩论时论点、论据的新颖性。根据《刑事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庭审规则来说,质证环节发表质证意见只能针对公诉方出示的某个或某组证据的三性展开,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然而,有时候,辩护人往往需要结合、引用法庭发问阶段的成果、以及已经出示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甚至还需要援引公诉方未出示宣读且在卷宗中有记载的被告人的其他言词证据适当展开来综合说明,才能达到打掉真实性存在问题的证据。如果不做这样的综合质证,可能会导致没全部阅卷的合议庭成员听不明白,特别是不看卷的人民陪审员听不懂,影响质证效果。所以,如何举证质证,要因案而异,在举证质证环节,律师的发言可以适当延伸发表一些类似辩论意见,但不要太多,内容以不超过质证意见的四分之一为好,最多也不能超过总发言的三分之一,如果法庭制止,那么,在休庭后要和合议庭进行有效沟通,达成共识。
在本案涉黑犯罪的大框架下,涉及具体的罪名下的某些事实,被告人认可参与了具体事实,但辩解认为这不是犯罪,仅是根据村里的工作安排进行的职务行为,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公诉人连续举证6-7组证据,被告人、辩护人整体质证,在这种情况下,那么此时作为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对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涉及的具体情节时,除发表“三性”意见外,总会不可避免发表这些证据所还原的事实究竟是否属于犯罪的意见,显然这是辩论意见,但如果非要放在后面的专门的法庭辩论环节再展开说,就会削弱质证的效果,且显得意犹未尽。
因此,我认为涉黑案件的实质性辩护,在举证质证阶段不宜一律严格要求辩护律师仅能紧紧围绕“三性”发表质证意见,为了还原事实和说明问题,法庭应当允许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捎带发表少许辩论意见,这样,法庭的质证效果会更好。当然前提是在庭前与合议庭就质证方式进行充分的沟通,双方达成合意。而且这个阶段发表过的辩论意见,到了后期专门辩论环节就不要再重复,一带而过点到为止即可,这样的举证质证才会让庭审更加有针对性和高效,才能达到实质性辩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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