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形势下网购遇坑维权案例解析
浏览:608次发布时间:2021-03-18
燕丽 本文共计1469字,预计阅读12分钟 现如今大家喜欢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购买商品,网购的方式不仅快捷高效,而且物流行业的发展也使得大家足不出户便可以享受送货上门的服务,因此网络购物侵占了大部分实体商业的销售态势。据统计,网络消费成为了消费者举报投诉的重点领域。受疫情影响,“宅经济”“零接触式消费”和“网络直播带货”等业态快速发展,随之产生的纠纷也居高不下。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网购出现纠纷后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在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了2部iPhoneXsMax金色国行512GB容量的手机,支付货款8950元。被告当天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原告于9月20日收到该手机后分别点开两部手机的“关于手机”查询手机型号并通过Apple官网输入两部手机的序列号查询维修服务情况,显示消费者权益法不适用(从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购买),同时两部手机的屏幕色彩也是完全不一样。原告对此手机质量产生怀疑,遂通过Apple官网预约零售直营店进行维修检测,该店经检测并向原告出具了维修单两份均载明:该设备可能存在非授权改装。该设备型号为国行设备,售后维修系统查询为美版设备。此设备不享受官方保修政策。 建议的解决方案是建议顾客联系购买渠道。故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在其产品销售页面也承诺是“原装正品、正品国行”,但是实际出售给原告的手机却是美国版本、而且是换过手机外壳的改装手机。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告造成了欺诈。 被告认为本案的涉诉手机的售价比同时期京东网店价格低,该差价显然远超过合理区间。所以,原告购买涉诉商品并非为了生活所需,而是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谋取惩罚性赔偿的动机明显。原告购买涉诉商品也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因此被告不构成欺诈。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网店宣传配置购买的手机与被告实际销售给原告的手机产地、配置、售后服务等存在不同。被告在答辩中自认销售的价格(原告购买价格),不可能买到所宣传配置的手机,说明被告对出售给原告的手机不是iPhoneXsMax金色国行512GB容量是明知的,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在案涉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知假卖假的欺诈行为。被告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赔偿原告损失。 三、争议焦点及裁判要旨 1、关于被告的欺诈行为的认定和相应的惩罚,法院的判决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关于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的身份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是否知假买假与被告知假卖假的违法行为相比,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商品市场合法经营和良性发展,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毕竟很多商品仅可以通过详情页的宣传了解,无法眼见为实,主要存在虚假宣传、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标准未达标、商品或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经营者违约等问题,因此网购纠纷频繁爆发。建议大家网购之前擦亮眼睛谨慎选择,网购遇坑之后保存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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