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

浏览:641次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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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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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凌晨,一男子驾车进入居住的小区,拐弯进入地下车库,升降杆抬起,车辆刚往前驶了一米,突然颠簸了一下。该男子立即下车,发现车轮下躺着一个人,不断呻吟。后经监控显示,事发前十分钟,该醉酒男子摇摇晃晃,不知怎的走向了车库,被升降杆绊倒后倒地不起。醉酒男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检方以该男子没有判明路况,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检方认为该男子在驾车进入停车场时,没有判明路况,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侦查实验笔录》称,在车辆完全转弯、车头提正以后,通过前挡风玻璃无法看到地上躺人,但在动态通过车库入口时,可以通过驾驶室左侧玻璃,是能看到地下车库入口升降杆下躺人的情况。而在该男子及其家属看来,这是一场意外而非刑事事件。事发时是深夜,车库入口光线不足,而醉汉又躺在视觉盲区,任谁也想不到底下会躺个人。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发生了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抱有过失的心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什么是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在认识因素上没有预见到事故可能会发生,而且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即不想使危害结果发生。构成意外事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外律师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男子驾驶汽车不慎碾死醉酒男子的行为,究竟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就案外律师的意见来看,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在本案中,行为人在案发当日驾驶越野车,从小区门口进入,左拐驶向地下车库。正常情况下,凌晨时分绝大多数人都应该在家中休息,而此案中,死者凌晨醉酒并躺在地下车库入口的情况实属特殊情况。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结合案发的时间是在凌晨,光线不足,地点是地下车库入口,一般情况下此地除了过往车辆是不会出现行人的,所以行为人几乎没有可能预见该种情况的发生。


此外,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在正常驾驶的过程中能否看到死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驾驶员在正常驾驶时能看到死者而使事故发生,即为过失致人死亡,如果看不到,则为意外事件。对于是否应当预见,司法实务上的判断主要是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


本案中,在案发时的客观条件,先后出现深夜凌晨、复杂的车库入口、昏暗的灯光、驾驶车辆为越野汽车等诸多因素,同时事发时是车库,一般情形下存在禁止行人进入的惯例。另外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几乎所有的司机均无法准确判断在以上客观条件下有人躺在事发地面。此外,死者本身醉酒超80毫克4倍之高,其本身又严重违反从车库步行出入的常识性规定,另外还不排除物业管理方面的审查、设置、管理上存在的过错。在这种综合过错体系下,本案被告人在民事过错上尚难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本案对其以刑事案件进行指控更显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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