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公司利润的“强制分配”
浏览:718次发布时间:2020-10-26
张明彦
本文共计2249字,预计阅读10分钟
获取利润是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根本目的。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股东中的中小股东以及不直接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的股东,只投资难回报,甚至只投资无回报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其合法、正当的股东收益权被无端剥夺,明明是公司经营效益良好,公司有盈余可以分配,但掌控公司管理权的大股东出于各种不正当考虑,却迟迟不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
遇到这样的情况,中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的股东怎么办?法律上有没有解决的途径?能否依法对公司可分配利润进行强制分配?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有利润可供分配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公司章程无相关规定为前提,试作简要分析如下,不当之处,诚请指正。
首先一个问题,公司分配利润和不分配利润,到底谁说了算?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力。也就是说,分配不分配利润,如何分配利润,是要开会审议表决的。说到底是由全体股东说了算,由股东投票决定。综合起来,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一是在五年之内,公司有盈余,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不予分配利润;二是超过五年,公司连续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
对于第一种情况,目前法律制度下,可以说中小股东基本上是无能为力。中小股东能做的是,单独或联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的议案。但议案能否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还是由全体股东投票表来决定。
通常情况下,至少要经过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才可以通过。所以,剩下的接近代表40%拟或要稍超过代表40%表决权的股东是否能够投赞成票,实践中希望是很渺茫的。因为,恰恰是这一部分股东(大股东、控股股东)是不愿意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的,如此一来,便难以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少数股东便无法持有效决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因此,这种情况下,很难对公司利润依法强制分配。
而针对第二种情况,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说,能够实现公司利润依法“强制分配”。这里说的利润“强制分配”,其实是利用一种变相的强制法律手段,来实现相当于利润分配的目的,即股权回购。这也就是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强制分配”。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该条同时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上,无论是连续超过五年还是五年之内,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能够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形成有效决议,而后期公司只是不执行该决议的,针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公司任一股东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已经形成的利润分配方案决议进行利润分配。这确实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分配,但实践中,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强制分配以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有效决议为前提,而中小股东或不直接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的股东遇到的真正难题是,公司不予主动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或通过不了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不了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因此,此种强制法律手段,几乎没有什么现实意义。
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赋予股东(实际上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通过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方式来变相实现分配利润。之所以说是变相的,其一,如本文一开始所述,公司分配不分配利润,是由全体股东投票表决决定的,这是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法律不可能干预公司直接进行利润分配;其二,股权回购的价格是按照“合理的”价格,什么是合理的价格,这就需要对公司的利润进行评估,股东被公司回购股权的价格应该和按照股权分配的利润额是大体等值的。
即便是变相的利润分配,对于中小股东来讲,这就是真正有现实意义的“强制分配”。当然,股东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最终实现利润的“强制分配”,实际上是付出了“割袍断义”的代价。我们说,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其实质应是一种“人合”关系,人不“和”,导致无法实现投资目的,则没有必要继续“合作”下去,只能被迫撤出。
通过股权回购来变相实现利润“强制分配” 具体维权操作流程。首先,对不分配利润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应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不分配利润的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自行协商股权回购事宜,先行行使股权协议回购权。如果协议回购成功,且履行完毕,则利润分配权得以实现。
如果自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此时,股东可以自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股权回购之前,是有一个前置程序的,即先行协议回购,协议回购不能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