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案件之债权人会议的作用
浏览:707次发布时间:2020-09-02
张旭 本文共计1840字,预计阅读7分钟
债权人破产案件中利益急需保护的群体,应当保证债权人对程序的必要参与。因此如何保障债权人对破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如何确定会议事项的表决规则及决议效力,如何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保障的债权人利益和对管理人及破产企业进行监督这些都直接决定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设立目的,首先在于统一债权人意志和行动,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破产程序中各债权人之间的意志和利益可能会存在冲突,为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需要将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利益统一起来。其次是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案件的处理关系全体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为防止各债权人单独行使权力,妨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程序成本,应当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统一,形成利益集合,并为保证通过债权人会议这种有组织的形式实现共同利益。再次、债权人会议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减轻债权人单独维权的负担。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62、63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了11项权力(条款不再赘述),现详解如下:
1、核查债权。即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并可以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法院将根据现有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债权人如对自己的确认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监督管理人。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破产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人数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的共同意思表示机关,债权人委员会则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因此,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任和更换。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决定权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
6、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通过是指将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同意的过程。这是债权人自治的体现,是重整程序的核心阶段。这个过程主要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过程。
7、通过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有权进行讨论和作出是否予以接受的决议。和解通常是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债权人让步属于权利处分行为,如免除利息、减免本金、延长偿还期限、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这些必须由权利人自主决定。由于破产程序是集体清偿程序,故债权人的权利处分也必须通过集体行为来实施。因此,和解协议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议决并经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全部财产为债权人利益分配的基础。因此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应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由管理人具体执行和落实。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其变价的方案应当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就变价处理的财产的范围、变价方法、预先估价、变价时间、变价地点等相关事项,拟出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与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一样,在进行破产分配前,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对应分配的财产范围、应受分配的债权和债权额、分配方法、分配的顺序以及分配的比例、时间和地点等事项,进行表决,确定是否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除行使上述10项职权外,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还有其他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可以赋予债权人会议行使。
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我国破产法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将债权人会议的议决事项分为一般决议事项和特殊决议事项两种情况,分别定不同的议决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84条同时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须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无论何种决议,均应有出席会议人数和所代表的债权数额两方面的最低要求,而在人数方面则只以出席人数的过半数。
需要指出的是,人数的计算应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为准;债权人未亲自出席而由代理人出席的,视为债权人已出席;一个债权人或者代理人代理数家债权人的,按代理的总人数计算;而一家债权人享有数项债权的,则仅能以一家债权人计算。因为和解协议草案和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关系到债权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期限,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即债权额必须达到该表决组债权总额或者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才能通过。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的会议机关,债权人会议的任何一项决议一旦为会议所通过,对所有债权人,不论其出席会议与否、参加表决与否、表决赞成与否,均具有约束力。
如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如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违反少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未给予合理救济的,法院都应当依照职权或者依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禁止决议的执行。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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