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浏览:682次发布时间:2020-09-02
苏红 本文共计1840字,预计阅读7分钟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体系上是一种阻却犯罪的事由,在刑法上具有极为重要的体系地位,要判断一个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该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不法侵害应该具有客观性。根据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由客观阶层和主观阶层构成。一个行为符合客观阶层,就表明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至于行为人在主观阶层是否具有故意和过失,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只是影响责任的承担。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防卫具有适时性
不法侵害应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从着手时开始,判断着手的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例如,甲在马路上守候,伺机抢劫行人,守候时不算抢劫着手,开始实施暴力时才算抢劫着手。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时,即可视为不法侵害结束。
(三)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偶然防卫案件的特征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四)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手段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的相当性,应当以必要性为依据。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没有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也属于正当防卫。例如,甲抢劫乙,乙反击甲,但依然被甲抢走钱财,乙的反击依然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行为的形式特征,也谈不上正当防卫。
成立防卫过当,首先要存在结果过当。例如,甲轻伤害乙,乙开枪反击,虽然手段过当,但是只造成甲轻伤,对此便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要成立防卫过当并负刑事责任,存在过当结果只是条件之一,还要求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例如,甲轻伤害乙,乙用木棍反击,竟导致甲死亡。
对此需要分析乙的主观心理,如果对甲的死亡存在过失,则成立防卫过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防卫过当,以意外事件论。另外,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例如,甲抢劫乙,乙将甲打晕在地,乙为了防止甲继续侵害,便用石块将甲砸死。乙这不是防卫过当,而是事后防卫,成立故意杀人罪。
关于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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