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撤销权
浏览:729次发布时间:2020-03-11
张旭 本文共计1485字,预计阅读4分钟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子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企业的一种制度。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享对于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企业的权利。
一、破产撤销权的一般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大致可包括:
1.可撤销行为的发生濒临破产程序的开始前的一定期间,与一般民商法上对于撤销可撤销行为不同,而破产法上的可撤销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除非撤销的结果对于破产企业价值不利。
2.可撤销行为一般具有减少了破产财产价值,使全体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失或者是破坏了全体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权,使部分债权人利益遭受了损失。
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1、我国破产撒销权的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细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具体来讲,破产法中可撤销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包括无偿赠与财产、债务免除、放弃到期权利、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予以承认等。
2、放弃债权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知道自己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而放弃自己的债权的,实质上放弃的是债权人的受清偿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损害的是债权人利益,应当认定为可撤销的行为。
3、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包括没有正当理由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购进产品或者服务或没有正当理由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卖出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4、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的行为。正常情况下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债务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1年内,应当知道自己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其实施的提前清偿行为实际上是给予部分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势必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显然不符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6、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均可予以撤销,不论债务人与交易相对人或转让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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