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夜饭押金,该不该退?
浏览:728次发布时间:2020-03-02
杨静 本文共计1901字,预计阅读5分钟
第一次与公婆一起过年,一家人为了庆祝新年,提前在家小区门口附近的酒店预定了一桌年夜饭,并且按照酒店的要求,交了押金。
出乎意料的是,年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开来,为了预防感染,全国各地政府陆续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我们小区也相应要求居民在家采取自我隔离的方式,减少出门,不聚会、不聚餐、不拜年。济南的餐饮行业也响应政府要求,不再营业。
在年三十前,爸爸提前打电话告知酒店取消年夜饭预定,酒店表示,因为年夜饭预订火爆,在预定时已经口头告知押金在顾客不到的情况下不予退还。之后,国务院发布假期延长通知,山东省政府发布延长复工通知,酒店为了减少损失,自主在门口售卖年前为保证正常营业囤积的食材。直至正月十五,小区广大居民一直处在封闭中,押金问题至今还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押金到底该不该退呢?
自本次新冠性肺炎疫情触发至蔓延,仅不到一个月,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制度体系建设等各方面便已显现出巨大更迭的端倪。本次疫情导致的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隔离,各企业的经营、运转不同程度受限,餐饮、交通、建筑、娱乐等各行业都受到巨大影响,各类供货合同、服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等的正常履行受到阻却。在此情况下,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一方可能有延期履行或合同变更、解除的诉求,另一方相应地有保障权益、及时止损的考虑。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对过程中,从发现首例患者、官方通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机制、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武汉等城市发布“封城”公告、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延迟复工等主要事件或政府应对措施,对人们能否预见疫情蔓延升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再者,不同民事合同涉及到的履行内容不同,各自有着各自的特点,有的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之目的,有的可以延缓履行,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也是不同合同相对人应对这次疫情表现出来的不同的措施。因此,此次疫情对民事合同的影响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本律师仅就年夜饭押金是否退还进行简单讨论。
回顾2003年SARS疫情,同样出现了大量当事人以疫情作为抗辩事由要求免除法律责任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白俊英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相关内容:关于白俊英要求土左旗政府退还“非典”期间承包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则白俊英所承包的宾馆因“非典”停业,对于“非典”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50%,因此,土左旗政府应返还白俊英承包费2.5万元。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合同责任得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各方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合同各方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有所体现,并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用。
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2003]72号《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中即规定,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
参考人民法院对非典疫情相关案件之判决,本律师认为, 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应判令当事人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本案应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双方解除餐饮服务合同后,依据公平原则共同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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