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形势深度影响下,企业解除合同路径如何选择?
浏览:737次发布时间:2020-03-02
刘静
本文共计2109字,预计阅读6分钟
2020年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全国人民共同努力战胜疫情,与此同时,一场经济“战役”已经打响。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期间,此次疫情又对投资、消费、出口带来巨大冲击,对企业毫无疑问是雪上加霜。
在现阶段经济形势和背景下,很多迫于各种压力的企业逐步走上自我救赎之路,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剥离不良业务,杜绝亏损及没有质量的增长,确保现金流,保持竞争力。而企业在调整业务结构的时候,一方面要积极运用国家及当地的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必然面临业务选择及合同履行问题。如果企业与合同相对方无法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则可以从以下路径寻求救济:
一、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及其他法定解除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虽然本次疫情应被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企业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但是如果疫情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并无较大影响,也未能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以疫情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企业如果有符合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其他情形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二、充分运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双方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企业可以引用约定的解除条款解除合同。
三、企业违约解除合同的可行性
疫情对很多企业的深度影响以及企业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对自身业务进行的较大范围的主观调整,不能履行长期合同,亦不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企业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造成合同的僵局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纠纷和矛盾?
传统理论和判决观点基于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都认为解除权属于守约方,使其能够获得以解除合同为补救方式的特殊救济。若合同赋予违约方解除权,交易关系动辄可解除,则会引发市场秩序的混乱、交易成本的虚高和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
但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的判例中也有例外。例如在新宇公司案中,公司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但业主冯某拒绝解除合同,导致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商场闲置,而业主冯某也无法在其商铺内继续经营,导致了合同僵局。法院审理认为: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双方履行合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为衡平双方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的解除合同请求;但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守约方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再次认可了此种观点: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九民会议纪要》并没有直接给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利,而是规定违约方在不存在恶意违约且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的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情况、长远利益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判定。此种有限度地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款,符合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在如何界定违约方不存在恶意,履行合同是否显示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问题上,尚需要企业举证证明,更需要法院进行综合判断。
疫情终会过去,对企业的深度影响会逐步显现,企业需要调整自身,我们也将助力企业,并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综合的服务方案。我们相信,一切终将过去,寒冬之后一定是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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