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和解制度
浏览:726次发布时间:2019-12-20
张旭 本文共计878字,预计阅读6分钟
破产和解制度是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务达成和解以预防破产的制度,破产和解具有阻却破产清算程序的功能。
破产清算程序虽可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但它本身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首先是破产程序费用高、周期长;其次因财产是静态方式处置,不能合理体现综合价值,债权人实际上获得的清偿率很低;再次破产清算往往引起连锁反应,对社会稳定不利。如能达成破产和解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双赢的。破产和解是强制性和解,它不需要每一个债权人同意,只要由债权人会议以多数表决制度通过即可且生效即对所有债权人产生效力。
一、和解的特征
1、和解的目的在于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如能达成减少债务或延缓履行债务的协议生效后,破产程序即中止。如债务人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则可终结破产程序。
2、和解一般是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首先须由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通常不能申请和解。
3、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才可成立。
4、和解协议还需法院依法裁定认可才能生效。为防止和解协议违反法律或损害少数债权人的利益,和解协议须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才生效。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一经法院裁定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从程序上破产和解成立后,和解就成为破产清算程序的阻却事由。
对债务人讲和解协议变更原了原债权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应无条件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债务人不执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要求撤销和解;债务人违背和解协议对个别债权人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都重新取得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该权力的行使受和解协议的限约。
对债权人来讲,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即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和解协议不能对别除权人以及债权成立于和解协议生效后的新债权人行使权利产生影响。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或者担保权的债权人,自法院裁定许可之日起可以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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