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让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浏览:641次发布时间:2019-12-12


张芳 张明彦

本文共计2104字,预计阅读9分钟


民间借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所审理案件中占比比较高,现实中该类案件不乏两种情况:第一,诉讼主体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但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尤其是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碍于情面往往不签订借款合同,而是直接转账。第二,诉讼主体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个问题逐渐凸显:民事案件中仅有转让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我们下面就结合案例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2017年,王某投资一理财产品,收益可观,其友刘某想通过王某进行同样投资,并将投资款项转账给王某,王某当日又将该款项转给投资公司,后投资公司因经营问题被公安立案侦查,主要负责人皆被拘押,所有投资人的投资合同亦被扣押封存。后,刘某持转让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案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转账给被告的银行凭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某投资公司按月给原告的收益利息、以及被告在公安机关拍摄的原告投资合同原件的图片等证据。

现该案件的主要证据因被公安机关扣押封存,被告已提起中止审理申请。

证据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有两个核心问题,也是证明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所在:

一是双方借贷合意。在实际审判中关于举证一直采用“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应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有明确的借款的意思,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发生,如果证据完全能证实其诉讼主张,一般法庭会支持。在实际生活中,这就要求出借方就其提供款项的性质留存证据,最直接的证据即借条(明确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借款用途、借期以及利息计算方式,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其次最好要求借款方书写款项收到条。

二是实际交付的款项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被告抗辩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原告委托被告帮忙代付的投资款,那么其应向法庭提交证实款项是投资款的相关证据,同时应就原告投资事件的真实过程向法庭说明,此时可借助知情证人来举证说明,并引起法官对原告事实与陈述理由的合理怀疑,以便法官对争议事实的焦点进一步查清。

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如坚持诉讼请求,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

类似案件,原告所承担的是本证义务,只要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即可,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二者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不同。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了使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被法院确认,本证一般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该事实存在的程度。反证则不同,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使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为举证成功,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法律赋予被告一定的举证责任,但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发生倒置,从责任主体上看,原告仍负有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责任,证明责任主体不是被告。

正如前文所述,上述案件中关于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证明责任主体不是本案被告王某,其承担的不是本证义务,而是反证义务。被告为反驳原告所主张的有借贷合意这个事实提供的证据,无需具有高度可能性,只需让法官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司法实践中该问题的审查还要结合双方是否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和身份关系,并结合特定的环境和身份予以综合考量,因此法庭也会重点关注原被告双方对事实的认定。毕竟自然人之间的转账行为往往很复杂,可以基于多种法律关系和事实引起,除了借贷常见的还可能是投资、买卖、赠与、租赁、提供劳务等等。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们在日常关于金钱的往来中,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尤其要明白,法官并非案件事实的亲历者,法官要判断一个案件事实的经过只能通过证据,可以说,诉讼中证据才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基础。这就要求我们作为当事人为了达到我们的诉讼目标,高度注重证据,充分把握证据,依法运用证据,使法官有依据、有理由达到其内心确信。希望大家都提高这方面的法律意识,以便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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