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实际施工人”

浏览:645次发布时间:2019-12-09



2019年11月25日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建筑房产部律师开展日常案例讨论学习会,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围绕实际施工人身份确定、工程量核算、借用资质等情形开展了全面讨论。

 
案情简介:

2013年夏,被告乙经原告甲介绍,与被告丙公司协商一致,借用被告丙工程资质参与到被告丁某公路项目招投标中,最终中标,期间相关费用支出由被告乙缴纳。2013年底,被告丁与被告丙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乙未与被告丙签订相关书面材料,2014年3月被告乙进场施工。被告乙完成部分工程后,2014年8月与原告甲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甲进行管理并垫付相关资金,被告乙付给原告甲15万元管理费。2015年初,因工程进度未达预期,被告丁与被告丙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因工程款结算问题,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了受托期间“垫付清单”一份。现原告甲因垫付工程款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阶段,被告丙矢口否认被告乙借用资质事实,认为被告丙与原告甲、被告乙系分包关系。

本次讨论以被告乙代理律师为出发点,讨论为何破解以下困境:被告乙与涉案工程具体关系如何;被告乙自身利益如何保障。

经讨论认为:由于原告甲庭审所出具的委托协议、垫付清单等证据均为被告乙出具,被告乙自身无其他相左证据证实原告甲实际垫付款项,因此很难抗辩原告所诉请求,存在较大败诉风险。同时,鉴于被告乙至今未收到涉案工程任何工程款项,且无证据证明其自身所完成的工程量,为维护被告乙自身权益,可通过本案先行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进而另案主张涉案工程全部工程款项,从而倒推其自身应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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