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吗?

浏览:604次发布时间:2019-11-21

王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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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在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薪酬管理工作。工作半年之后刘女士离开该公司,并于同日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公司寄函通知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另外,刘女士曾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未结束,刘女士提出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委出具仲裁决定书并终结审理此劳动报酬争议案。后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主管时是否有义务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其是否有权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三、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律师分析

1、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刘女士作为其公司的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刘女士有义务主动向其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并未主动要求过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其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五、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作者介绍

作者:王晓双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公司风控与并购部实习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具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专业的法学理论功底。工作认真务实,用心代理好每个案件,善于运用法律知识有效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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