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证分析

浏览:645次发布时间:2019-09-24


张昭

本文共计2560字,预计阅读7分钟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采用欺诈方式获取贷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最终无法归还贷款的行为。两罪都是以银行贷款为犯罪对象,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也基本相同,量刑标准却相差很大,区分两罪的关键就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要件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下文就通过搜集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一、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文件

 

我国目前只有两个法律文件作出了对认定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规定:《刑法》第193条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和贷款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7种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但《纪要》只是法院内部工作的总结,并不具有司法效力。

 

二、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难度较大

 

1、两罪案件数量悬殊


通过使用Alpha案例检索工具,仅从中筛选出山东省的一审判决,得出2012-2019年间一审法院判决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仅为57件,判决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却高达873件。



2、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认定罪名不一致


通过使用Alpha案例检索工具,选取山东省为研究样本,选择案由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全文处搜索“涉嫌贷款诈骗罪”,检索出66个案件。笔者对其筛选,其中42个案件为侦查阶段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刑事拘留,但公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18个案件为公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却因认定被告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判决罪名为骗取贷款罪;另6个案件剔除研究样本。如图:



以山东省为例,案例网上显示法院近年间一审宣判贷款诈骗罪为57件,而审判阶段法院变更罪名为骗取诈骗罪就达18件,变更罪名率为24%,由此可见审判机关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谨慎程度。更应注意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变更罪名为骗取贷款罪的数量更多,因此辩护人应特别注意在此阶段的工作,帮助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及时作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认定。

 

三、法院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观点

 

从以上检索的在审判阶段法院变更罪名为骗取诈骗罪的18个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观点如下:


1、法院以被告无将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携款隐匿、个人占有挥霍等逃避返还的事实为由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认为:公诉机关仅提供被告在贷款时尚有多笔贷款未还清和以前其经营的公司因负债破产以及贷款用途的证据,但不能证明被告人在贷款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等情况((2016)鲁1481刑初63号)。


2、法院以被告以新贷还旧贷为由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认为:告人虽然采取欺诈的手段取得信用社贷款,亦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但被告人贷款的目的主要为归还信用社的到期贷款30万元及利息,案发后有能力履行了大部分还贷义务,并积极寻找偿还贷款途径,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2014)宁刑初字第47号)。


3、法院以被告仍有偿还能力为由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认为:被告人贷款时虽然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但是其与其他贷款人是联保关系,且交纳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足以保证被告人董某甲的债务能够清偿,本案关于被告人董某甲资不抵债的证据不充分((2016)鲁0403刑初101号)。


4、法院以被告贷款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分析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而不是事后的心理态度。对被告人心理态度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被告人虽然在取得贷款后实施了出卖贷款所购车辆、更换手机号码、购买赌博机的客观行为,但考虑到被告人祝某受到同案被告人怂恿,被告人之间存在相互欺瞒的情节,认定三被告人在申办购车贷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共同故意的证据不充分((2015)开刑初字第117号)。


5、法院以被告在贷款后有部分偿还行为为由认定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在获取贷款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偿还了4万多元利息,保证人济宁鲁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了10万多元利息。因此,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不足((2014)微刑初字第230号)。


 

四、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通说认为,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超过的主观要素,其内容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结合以上数据,笔者认为骗取贷款的行为只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前提事实,具体认定还需要结合其他事实证据加以证明,具体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贷款人的经济状况和经营情况用以考察贷款人在申贷时对自己还款能力的认识。如果贷款人贷款时所贷款项和他的经济收入明显不成比例,或者明知经营不善,可预期的收入和所贷款项不成比例的,仍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贷款的,就要考虑贷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这方面入手,应对申请贷款当时的企业经营情况及企业资产情况进行审查,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公司内部会计账目、工商登记情况等。


2、审核被骗贷款的具体流向用以考察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行为人收到贷款后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个人挥霍、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使用极小部分投入生产经营的话,就要考虑贷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这方面入手,应对证明贷款去向的相应证据给予足够的重视,如审计报告、反映资金流向的银行流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


3、审核贷款人是否积极创造条件还款用以考察骗贷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如果贷款人通过银行贷款且没有归还,亦或是只归还了其中的一部分贷款,保证人也无法代偿,从而给贷款机构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就要考虑贷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这方面入手,应要与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察,看贷款资金是否大部分投入了生产和经营,同时要注重贷款到期后部分贷款的偿还事实和保证人代偿的事实。


 

作者介绍:张昭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法律硕士。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对每一个案件都尽心尽责,极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擅长金融领域刑事辩护、建工合同纠纷、婚姻与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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