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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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定金是约束双方按约履行合同,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惩罚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赔偿损失。
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定金是需要实际交付的,若定金未实际交付,即使在合同中约定,定金也是无效的;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定金的数额问题,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违约金的数额,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商定。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合同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规定表明了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现实中,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后还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最后适用定金条款还是违约金条款,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适用,两者不能并用。另一方面,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和违约金都具有惩罚性,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即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有要求承担定金罚则也是不合理的。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国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更注重法律本身所包含的公平正义。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当事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上述仅就定金与违约金二者之间的区别,结合《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略作总结,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
作者介绍:王欣,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事务所政府顾问部实习律师。曾在某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五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历,熟悉诉讼流程和非诉业务,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等商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