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应向诉讼代理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建议
浏览:608次发布时间:2019-07-04
张明彦 本文共计1815字,预计阅读5分钟
(本建议已被山东省政协采用)
长时期以来,律师界一直被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无权成为诉讼裁判文书的独立受送达人的尴尬境遇所困扰。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送交给受送达人的诉讼行为,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送达属于一种重要的司法行为,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司法机关的一种职责和义务。而纵观我国三大诉讼法,除刑事诉讼法有向辩护人和代理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明文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均无法院应向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关于期间和送达等没有专门规定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期间和送达》一章《送达》一节中明确受送达人的范围,增加裁判文书应同时直接送交诉讼代理律师的规定。
必要性及意义:
一、是适应我国法治化进程和完善立法的需要。全面依法治国,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我们国家在尊重和加强律师的执业权利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这无疑为律师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提供了保障。但有些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二、是律师依法行使职责的需要。律师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虽然不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而属于诉讼参与人(代理人),但由于律师代理诉讼,是基于国家的律师制度而存在,这和一般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是有所不同的。律师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我国律师法明文规定的律师的一种业务,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种主要和重要的表现形式。既然律师参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一种业务和职责,那么,其他相应的法律部门就应该作出与之相配套的有关规定。一个案件审结之后,律师连知道裁判结果的权利都没有,无疑不符合律师行使职责的要求。
三、有利于切实帮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由于法院没有直接向代理律师送达法律文书的义务,即便有送达给律师的情形也不过是基于律师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由律师代当事人签收罢了。而有时,律师的代理权限没有包括代收法律文书这一项,即便代理权限包含代收法律文书,法院仍可以仅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而并不通知和送交给代理律师,有些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后不懂得如何行使权利,以致丧失行使有关诉讼权利,如及时上诉、申请再审等。
四、有利于减少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当事人找到律师,是对律师的信任,从当事人的角度讲,律师既然代理自己的案件,方方面面都应该是专业的,有关案件的一切信息也都应该是早于自己获得。如果法院仅把裁判文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第一时间知道自己案件的结果,这时自己聘请的律师却还一无所知,当事人便会认为律师收了钱却不出力,没有尽到代理人的责任,从而产生矛盾。
五、是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需要。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而如果律师没有独立的法律裁判文书受送达人资格,一个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律师只能向当事人索要裁判文书,或者去法院请求复制,用来整理案卷归档。有时由于案件结果没有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结果而与律师产生矛盾,或其他客观因素,当事人并不向或无法向律师提供法律文书,这样一来,给律师办结案件及时整卷归档便带来了麻烦,消耗不必要的律师办案成本。
六、是广大律师界同仁长期以来的普遍呼声,也得到其他法律共同体的认同。如上所述,律师作为一种职业而参与诉讼,到头来,如果连个知晓案件结果的独立权利都没有,实在难以说得过去。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8月,应律师界的建议便制定并公开发布了《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认可诉讼代理人享有独立的裁判文书受送达权,并要求在各类诉讼案件中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时,除向当事人本人送达外,同时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但这只是个别地方法院内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国家立法不增加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明确规定,显然还不具有司法上的强制约束力,也不具有普遍性。
以上建议,恳请给予审查,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建议人:张明彦,中国民主建国会山东省委五支部会员(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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