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冻结后,股东权利还能否行使?

浏览:656次发布时间:2019-07-04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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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一般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一般而言,法院查封股权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股权亦是财产权的一种);二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因此,在股权被冻结后,股东权利受到以下限制:


1、股权处分(转让或设定质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十二条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2、收取股息或红利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综上,股权的冻结限制了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的权利,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


但是,我国目前仅规定股权冻结后,股东禁止行使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提取股息红利等权利,但是诸如股东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知情权以及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权利是否应被限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笔者进行简要的分析:


1、被冻结的股权是否享有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投票权、新股认购权?


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作为共益权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等不会因股权被冻结而不能行使,并且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也不属于被冻结的范围,同时,股东认购新股而新取得的股权不在冻结的范围内。


2、股东知情权是否因股东持有的股权被冻结而受影响?


查阅相关司法判例,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虽股东享有的股权已被法院冻结,但冻结措施不同于拍卖、变卖等导致权利人发生变更的处分措施,其目的只是限制股权的权属发生变动,故在讼争股权未被法院拍卖或者变卖前,股东享有的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并不因此受到影响,更不能据此否认股东的现任股东身份。


3、股东在行使公司某些诸如作出解散清算决定、放弃到期债权表决等涉及股权价值变化的非财产权利是否受到限制?


法院的审判案例认为股东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恰当的增设负担、放弃权利,会直接导致股权价值之贬损。股东的股权被冻结,则意味着股东在行使公司某些诸如作出解散清算决定、放弃到期债权表决等涉及股权价值变化的非财产权利也受到了限制。


综上,笔者认为在判断该问题时,应当以“股权价值不减损”为核心参考因素。如果股东仅就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决策行使表决权,其结果并不会导致股权价值被减损,此情况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应被允许。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共益权如表决权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特别是单一大股东),导致被冻结的股权价值被恶意减损,影响后期法院的强制执行效果,那么股东的表决权及相关权利应当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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