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遭遇空壳公司咋办?

浏览:860次发布时间:2019-05-28



刘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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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遭遇空壳公司咋办? 

--兼论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的执行法律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问题一直都是司法体制的痛点,困扰法院系统多年的执行难问题也最容易使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的因素之一,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失信于司法的权威,从而使司法公信力失信于申请执行人,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很多当事人不是怕打不赢官司,而是一想到有可能赢了官司,最终一分钱也拿不到,面对诉讼的巨额成本就望而却步了。这其中,最头疼的是碰到所谓“空壳公司”,债权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们吃喝玩乐、花天酒地的逍遥自在,留下一个徒有虚名的空壳公司,债权人节衣缩食恨得牙根痒痒却束手无策。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立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同时势必会不同程度的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自我国公司法实施资本认缴制以来,成立公司的门槛越来越低,很多投资者为了让公司看起来高大上或者业务需要,夸大注册资本金投入,并拉长认缴周期,夸张的说,股东可以一百年以后再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只要你能再活一百年,甚至审批程序设置上,股东到公司注销时也不需要向公司交一分钱的注册资本,这就出现了很多假大空的公司,出现纠纷后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何谓空壳公司?


本文所指的空壳公司特指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的公司法人,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注册时经营场所通常是租赁的,甚至是借用的他人物业注册登记,企业账户没有资金,也没有任何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遇到这样的被执行人不要说申请执行人一筹莫展,就连执行法官也相当头疼,但此类现象却并非个案,在执行案件中占比较高。究其原因,主要为以下两点:


其一、公司违规经营,暗箱操作,为逃避税款设私人账户收付款,导致公司两套账务体系运营,公司账户主要用于涉税业务的收付款,并会很快转移私户,所以公司账户常年收支平衡无余额;


其二、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此类情况通常发生在裁判文书申请执行前,包括文书已生效,未到履行期;文书已经送达,尚未生效;裁判文书尚未出炉,但裁判结果已经预知,甚至有超前意识的老赖会在纠纷发生后,对方起诉之前就做好了“万全的准备”;

其三、实际控制人有多家公司,目标公司仅用于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服务于主体公司的目的而设立,并无实体经营。


申请执行人遭遇空壳公司要如何应对呢?


对于公司法人,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执行法院会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并要求其法人到法院制作执行笔录,一般优先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并冻结公司账户,申请执行人会通过执行法官了解到法院没有查询到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如出现此种情形,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或者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推进执行程序的进行,因为法院执行程序有6个月期限,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很可能就会终结本次执行。一般来说,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或者对相关人员采取限高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对于非法律人士而言,通常所指的“黑名单”一般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要是影响起经营业务的开展,而对于其法定代表人则会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可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但近年来,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法院会采取谨慎态度,如对于构不成列入失信名单的可以申请采取限高措施,限高措施即限制高消费措施,据2015年7月做出修改的限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特别增加了“有关消费”,扩大了限制消费的范围,更增加了执行力度。


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等,购买理财、置业、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旅游度假、住星级以上宾馆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而限制高消费的人不一定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该措施敦促效果明显,理论实施范围也比较宽泛。如被法院确认不属于列失信情形,则可以申请对被执行公司的法人采取限高措施。


列失信或者限高按法律规定可以依申请或者法院主动适用,而并非有人理解的自动加人,作为一项建议,一定要积极主动的申请,是因为在实践中,法院主动适用的情形极少,否则只能等终结执行时会法院主动列入,积极主动申请能尽早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于公司主体来说,最重要的是其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有影响力的人员,如果此类人员被限高影响到其日常生活,会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二、追加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追加相关主体为共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处分新追加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用于清偿。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理论上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范围一般包括:该法人的分支机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操作层面的问题通常是追加被执行人的难度较大,很多法院对于没有充足依据的情况下不会轻易追加被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搜集准备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共同被执行人。


一般而言,对于股东、出资人和发起人,符合追加的条件为:

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4.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前三种情形承担责任都有明确的范围,但对于第四种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三、搜集证据,申请采取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刑事立案


被执行人出现法定严重情形需要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法院一般会主动采取,但实践中法院还是极为谨慎,申请人可以搜集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至于采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形式,适用拒执罪,更需要严格的审查适用标准,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没有特殊情形不会轻易采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满足有能力履行和情节严重两个基本要件,实践中一般卡在是否有能力履行的争议上,查不到财产又找不到别的证据,很难定罪,符合法定情形,执行法官不予移送的情况,申请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总之,要时刻密切关注着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举一动,及时发现线索,积极主动提交执行法院方能事半功倍。


四、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对于确实查无资产的被执行人而言,申请破产意义不大,但申请破产就会涉及账务清算,对于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同时账户混乱,设私人账户隐匿资产的被执行人却不失为一个好法宝,有些被执行人因各种原因排斥公司被破产,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可以敦促其履行义务,但实际上如一旦启动破产程序,申请人基本也是血本无归,所以要区分情形适用。


律师碎碎念


律师圈比较流行用“上医治未病”来给当事人们强调风险防范的重要性,笔者也强调过很多次,防范重于事后补救,让至少一位优秀的法律顾问成为企业标配,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多长点心,尤其对于重大交易,一定要进行事前调查,对于交易对象的基本企业登记信息,股东关联关系,关联公司都要进行地毯式的调查,一旦出现失信记录、高风险因素,一定不要贪图利益诱惑而忽视了风险防范,放弃交易的预期利益损失只是画在纸上的饼,避免的损失却是自己的真金白银。当然,诚信尤为重要,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尽管“有志于”将来成为老赖的人也能从笔者的文章中学点逃避执行的“道行”,但笔者还是奉劝企业家们合法经营、诚信为本,才能确保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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