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原创 |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关于保险金问题的处理

浏览:560次发布时间:2019-05-10


辛琦

本文共计1530字,预计阅读4分钟


近年来,随着家庭财产投资形式的多元化,保险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其形式繁多、投保形式多样且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所出现了涉及了有关保险的财产问题,经常成为法律工作中的疑点与难点。


那么,现实向法律人提出的问题亟待解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的保险金应当如何分割?


《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5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投保目的、保险性质的不同,为多样的保险类型探求不同分割方式:


一、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而言,意外死亡给付、意外伤残给付、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与遗属生活费给付等是保险公司的给付责任。其中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医疗给付等具有人身性质,此类保险金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应当注意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项下的误工津贴保险金并不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参照《婚姻法》有关工资、奖金有关的规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对于健康保险合同而言,其中针对人身损害而赔付的保险金具有人身性质,比如: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金,这些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都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实践中往往会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遇到非人身性质的保险项目。例如在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老年综合保险中涉及到:保险期间内,银行卡被他人盗用、盗刷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则不具有人身性质。此处,由于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赔付的保险金也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对于人寿保险合同而言,此处大概分为四种类型:(一)定期人寿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二)终身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功能,保险金最终必然支付给受益人;(三)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必须生存至保险期满才能领取保险金;(四)生死两全保险,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则投保人领取约定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则受益人领取死亡保险。


此外,值得提起的情形是,离婚时若夫妻一方作为以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其所产生的保险金归属有争议,此时应当探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制定受益人的真意。一般而言,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通常是自己的亲属,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笔保险金宜认定为被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


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涉及到两种具有储蓄功能和投资功能的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生存保险中拿年金保险举例,年金保险一般分为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按照年度为周期进行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公司均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可以向老年人提供养老金,或是向遗属提供一些生活费用,特殊情况下,具备理财功能的同时,还可以作为个人借贷中的抵押品。由于上述两种保险都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生存到一定年龄后所取得的保险金作为投资收益,相应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收益,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介绍


作者:辛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矿业与能源部实习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具有良好的法学功底和较高的法学素养。工作态度严谨负责,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擅长公司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继承等业务领域。电话:17862710117 ,邮箱:59808221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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