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方式及选择方式

浏览:585次发布时间:2019-05-10


陈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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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甲搭乘由被告乙驾驶的车主为某运输公司的公交车时,在甲上车后,被告乙未将车门关闭即开车行驶,造成甲摔出车外致其受伤,共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同时经鉴定,甲的伤情构成第九级伤残,协商未果,甲便将乙、某运输公司、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甲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被告乙、运输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经检验是合格的,是可以上路行驶的,本案是意外事故,被告没有过错,事故认定书亦证实在事故发生时乙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且公司已为被害人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不同意再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甲各项损失合计157642元;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上述案件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择一主张权利,但是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导致法院审理结果的差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


1、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假如侵权行为人事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2、同一不法行为既应该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应该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得两种责任针对同一个不法行为并存。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即:必须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同一个不法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且该两个责任同时并存。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从上述案件来看,甲在上车后与运输公司已构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合同成立后没有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甲从车上摔下是由于驾驶员未关车门导致的,又存在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原告主张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没有安全将乘客送到目的地,选择了违约之诉,法院故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按违约之诉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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