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未实际出资部分对应的公司收益能否请求分配?

浏览:811次发布时间:2019-04-28



苏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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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经济经历了快速发展和重大挑战,公司股权及利润分配纠纷越发普遍。这时就需要公司股东对公司股权架构及利益法定分配进行详细规划,避免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今天我们就股东对未实际出资部分对应的公司收益能否请求分配进行以下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公司法规定的利益分配遵循“谁出资,谁收益”的基本原则。股东在未实际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不但对未出资部分的公司收益无法主张分配请求权,且还要对公司债务在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度及利息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实际缴付出资,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该股东不应享有其实缴出资前在公司的资产受益权。公司法规定除全体股东另行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补缴了出资后,应当享有补缴出资前的资产收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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