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浏览:795次发布时间:2019-03-05
《公主之死》的作者李贞德,把这本书称为一本“小书”。而这本书的确够小,才114页,花两三个小时就可以读完。也正因为它够“小”,所以更像是一篇法学论文,而非一本书。该书主要阐述的是由法制史来揭示男权社会及儒家化的巩固。私以为司法考试中,法制史最为难读,司法考试中法制史的6分大多数考生都是直接放弃的(全选C)。 作者把时点选在了南北朝的北魏时期。北魏是游牧民族建国,又经过孝文帝汉化,正属于文化大交融时期。对待女性的差异化,也由此产生。其实我倒不觉得是对待女性的差异化,而是中国的儒家法律体系由此时规范。南北朝时诞生了“重罪十条”,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十恶不赦”的起源。确立了“五服”的株连范围,也就是犯罪到哪个程度应该株连哪些亲戚,最重的就是电视中的“株九族”。有了“死刑复奏”也就是现在的死刑复核。最重要的是有了“大理寺”,产生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并分出了刑部。 事情的起因源自于一位女性的妒忌。长公主兰陵公主嫁给了当时的贵族驸马刘辉。古代的男性嘛,大家懂得,寻花问柳也是平常之事,也是合法之事。可偏偏刘辉的妻子是长公主,皇帝的姐妹。哪能忍气吞声,自然有她的反抗方法。有一次刘辉搞大了一位侍女的肚子。长公主找人刨开了侍女的肚子,取出胎儿,用茅草填上,缝好肚子,送还给了刘辉。由于这类事的发生,夫妻关系闹的很不愉快。期间离过一次婚,在长公主的要求下又复婚了。不过刘辉的毛病还是没有改,在长公主怀孕期间,与平民张容妃和陈慧猛有染。争吵之下将公主推到床下,又用脚踩踏她的肚子,导致公主流产,最后公主因此次受伤过后郁郁而终。之后刘辉跑路遭谋逆通缉,张、陈兄妹四人被捕入狱。 对于如何给这五人定罪,北魏朝廷意见不一。以灵太后为代表的皇室及其意志执行者门下省坚持要处死刘辉及其情妇,理由是他杀死了皇室血脉——公主的孩子,他的情妇破坏皇室婚姻,都属于大逆不道。同时,又将其情妇各自的兄长发配,理由是他们预知奸情却不加防范。灵太后及门下省的观点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更多的是基于灵太后的“女权意识”、姑嫂亲情以及皇室尊严。 首先先说说女性的嫉妒。个人感觉女性的妒忌在我脑海里已经有比较深刻的印象了。这不怪我,要看看近几年的电视都在放什么。我挑几部大片,《甄嬛传》《芈月传》还有最近大火的《那年花开月正圆》。就拿《那年花开月正圆》来举例子,这些电视剧中有妒忌的坏女人——胡咏梅,也有妒忌的不那么坏的女人——吴漪。我虽然不看连续剧,但是看书时我妈再边上追剧,我分心之下也略知一二。我妈可是整天都在看东方卫视包括首播重播剧情概要。。。 当然,个人觉得妒忌不是女性的错,而是时事所迫。男权社会中,男人合法三妻四妾,女人根本就没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婚姻。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妒忌。就算贵为长公主,也没有追究男方出轨的道理,只能将妒火撒向另一个女人。当时专门嘲笑女人的《妒记》中记载“我见犹怜”的成语典故,也是另一个长公主持刀去杀小三的故事。可见当时女性妒忌成风。据说出嫁前母亲交给女儿的箴言是:“以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女工。”甚至还有丈夫出轨惹出货之后,婆婆指着媳妇骂:“所有女人都知道要妒忌,唯有你不懂。”经过达尔文理论的自然筛选,妒忌的基因可能已经传了下来。所以经常可以在网上视频中看到抓小三视频,原配对小三也是极近折磨。因该不止中国人这样,之前还有越南原配用辣椒折磨小三的新闻,不知道欧美有没有这种事。 而据作者考证,在南北朝及南北朝之前,男女的生命权在司法上是平等的。男子杀妻与一般杀人罪的判罚没啥区别,虽然很少有男子杀妻的案例,一般女性在家庭中被杀害都是由于情敌下手,不由感叹女人何苦为难女人。虽然不一定正确,我对书中所有的观点的理解是,一般来说,游牧民族的女性地位较低,而传统汉文化的女性地位较高,在汉文化中是不得随意殴打妻子的,所以作为妻子的女性才可以肆无忌惮的妒忌。而南北朝虽然是游牧民族给汉文化的一场输血,但是是属于游牧民族完美融入汉文化的典范,被汉文化完全的同化。 同理,关于通奸一说,传统汉文化并不是什么大罪。作者举了从秦到宋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一般来说游牧民族视通奸罪名比较严重,而传统汉文化仅仅对乱伦方面视为不可逾越的禁忌。举个例子,男性一夫多妻不犯法。而当时有一家男人比较穷,三个男人凑钱娶了一个女人,生了四个孩子。结果是三个男人被斩首,因为这属于乱伦。而女人和四个孩子反而没事。就电视剧中经常出现的沉塘剧情,大多时间点在明清。蒙古族和满族把自己的文化凌驾于汉文化,类似于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游牧民族视为比较严重的通奸罪处罚女性的罪刑也就传了下去。相比而言,就算在现代社会,日美欧和大陆都没有通奸罪,相反伊斯兰国家是有通奸罪的,这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一个国家的文明,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有通奸罪。不过这仅仅是我的理解。 下面说说兰陵公主这个案件当时所面临的具体的争议。也即是丈夫刘辉,两个通奸妇人(以下简称情妇),两个通奸妇人的哥哥(以下简称哥哥)定罪的争议。 首先是刘辉,灵太后的判决意见是大逆不道,杀害皇室成员的谋逆罪,当斩。这里的杀人主要是指长公主腹中的胎儿是皇室血脉,打的长公主流产就是杀了皇亲。当时法律世家传人的崔纂和游肇为代表的尚书省汉化官僚集团却有不同意思。争论焦点在于,出嫁女儿的胎儿首先是属于皇亲身份,还是属于父亲的儿子。放在当时,杀了自己儿子并不是什么大罪,顶多五年有期徒刑。文官认为出嫁随夫,孩子首先自然是父亲的儿子身份。 就当时的社会环境,一般是认可出嫁随父。就算株连九族,嫁出去的女儿就不会被牵连。一样,被休了的妻子,前夫家被诛九族一样不会受到牵连。其中的原理是这样的。古代时家族系统尤为重要,全家人围绕着家族系统生存。家族为成员提供保护,成员要是离了家族便很难生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嫁出去的女儿,原先的娘家便很难继续提供保护。相应的,保护由婆家接替进行,嫁人其实就是换了一个家族归属。简单的说,哪个家族提供保护,成员就是属于哪个家族。对于胎儿,也是一样,首先儿子由父亲家族提供保护。和外婆家是一点关系都没有的。 当然灵太后显示了自己有能力进行保护,所以追究了刘辉死刑。她是掌权者,文官系统虽然想捍卫社会伦理,也没有效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胎儿不算人,是在出生的一刹那取得人权的。同样娘肚子里的两个胎儿,父亲身故,两份遗产都要预留。一个成了死胎,那份遗产就像没预留过一样重新分(父母配偶子女平分),一个出生半小时内死亡,遗产就需要转继承给母亲(仅母亲)。 保护论仅仅是我个人的看法,古时文官的逻辑虽然匪夷所思却正大光明。他们的论据是,母子舔犊之情任何动物都有。而人性应当区别于动物性,所以尊父之情才顺应天理伦常。 第二个争论点是,通奸的两个情妇到底是以殴主伤胎案的从犯还是以通奸罪论处。用现代法律来说,两位情妇殴主伤胎案的从犯是八竿子打不着的罪。最后定罪完全是由于灵太后的迁怒。 第三个争论点是,两位哥哥,是否以通奸罪知情不报的罪名定罪。理由是二女已经出嫁,“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二女的犯罪连坐责任已经迁移到夫家,与娘家的兄长脱离了关系。同时,由于五服体系,二人哥哥属于“期亲相隐”的范围,所以张智寿和陈庆和即使知道妹妹通奸也可以合法的隐瞒,国家不能因此治二人罪,否则有违礼法。关于合法隐瞒,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是,公民没有沉默权。如果刑事法庭通知证人出庭,是一定要出庭的,拒绝作证的,法官可以判处拘留。不过也有例外,就是夫妻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 最后的争论点是,北魏由专门判案的刑部和大理寺,灵太后最后只用自己的亲信定罪。主要也是文官系统和皇权的争权。行政和司法的关系,是法制史发展中不断出现的重头戏。 作者李贞德是台湾人。在书中开头就写道,台湾的女性平等一直不乐观。台湾的法律在95年之前一直是歧视女性的,所以才有写这本书的念头。所幸我看先在台湾现在的长官也是女性,这二十年来女权化应该不错。中国两千多年年的法制史,都是男性所谱写的。引用当时著名妒妇谢安夫人的话说:“周公是男子,相为尔,若使周姥撰诗,当无此也。” 譬如《妒记》(《艺文类聚》卷三十五)里讲谢太傅要欲立妓妾,又不愿打破醋坛,于是叫侄子外甥拿着《诗经》里的《关雎》、《螽斯》两篇去说服自己的夫人,窈窕淑女呀,寤寐思服呀,诜诜振振呀,宜尔子孙呀……扯了许久的淡。夫人沉吟片刻,问:“这诗谁写的?”答曰:“周公。”夫人厉声道:“果然是个臭男人写的诗!如果让他老婆来写,定不会说出这样的混账话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