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要担责?

浏览:620次发布时间:2019-01-22



李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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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3年5月3日,A公司承包B公司发包的员工公寓承建工作,材料由发包方(B公司)提供。然而在2个月后的工程施工期间,A公司发现发包方提供的水泥等部分材料不合格,导致建筑物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A公司为防止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提出暂停施工。那么:A承包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分析】



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但工程中涉及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问题可由《产品质量法》调整。



为保障工程质量,《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人、监理人和施工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在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过程建设顺利进行等等。当发包人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质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承包人是专业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高于社会中谨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虽然是由发包方提供材料,承包方仅仅负责施工,但根据《建筑法》5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也就是说,施工方必须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进行检验,并未区分哪一方提供材料。



如,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未及时提出而继续施工的;对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检验或者通知而继续使用的;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可以确定其存在过错,同样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知,承包方明知道材料不合格,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而继续予以使用的,将根据承包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方作为施工方应予以检验合格方可施工。若发生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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