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的中小额债权理应得到特殊保护
浏览:621次发布时间:2019-01-22
孙凯杰 本文共计1175字,预计阅读3分钟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重整主要是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通俗讲是还能够“活下去”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有其特殊的优越性,对于弱化社会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往往在重整计划过程中,大额债权人掌握着主动权,缺乏主动权的小额债权人理应受到特殊的保护。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此为企业破产法之目的。破产重整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的功勋制度,但如何权衡大小债权利益是世界各国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权衡大、小债权组的利益也成为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事项。 一、小额债权需要话语权 (援引法律)《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规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要求是:人数过半,债权额过三分之二。 但在实践中,大额债权人往往人数少,占债权总额的比例大,而小额债权人则恰恰相反。如果对不加以区分分组,在表决时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更多人表示同意通过,但债权额度少;极少人表示不同意通过,但债券额度大。这样一来,重整计划不能通过,结果就是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不仅企业失去了“活下去”的机会,小额债权人也会因为没有得到合适的清偿而怨声载道,而小额债权人是更多的一部分群体,社会矛盾反而变得尖锐,此结果有损企业破产法设立目的。 能否赋予小额债权人比其他债权人更高的权利?能否先解决大部分小额债权的清偿问题?这将对整个破产重整程序也有推进作用。 二、我国小额债权特殊保护需清晰 (援引法律)《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增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可见,我国是采用增设小额债权组来加强小额债权人权利的,但实践中所收获的成效并不尽如人意: 我国破产法把设立小额债权组的权力留给了法院,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畴,但法律却未明确什么情况下应该或必须设立小额债权组,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设。我国《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但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者必须设立小额债权组,或者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设立。其实无论债权大小,债权人只关心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比率,如果清偿比率够高的话,根本不用对债权人加以区分,因为不管怎样重整计划都会通过,但这种情况是很少的;如果清偿比率不够高,比如15万以下债权全部清偿,15万以上清偿率在20%,这时若区分大小债权组,大额债权组势必不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逼迫债务人提高清偿率,导致破产重整程序夭折,若不区分大小债权组那将有一部分债权人被绑架,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会留下后患。在实践中法院设立小额债权组比较随意,正是这种随意给上述问题留下了后患。 三、如何特殊保护小额债权 (一)提高小额债权地位 一方面是因为小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一般处于弱势群体,应当予以特殊保护;另一方面,即使小额债权人并不一定是弱者,但考虑其人数等原因,优先对其偿付会减轻很大的社会压力和矛盾。 (二)慎重设立小额债权组 在设立债权组的时候就让债权人通过表决决定,或者让他们投票,最终结果作为法院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的参考,这样一来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既保证了程序的严谨性,又保证了债权人的民主决策权,最终结果如何大家都不会有太多的抱怨,因为债权组是他们自己决定的,重整草案是他们自己表决的,法院只是根据大家的意见制作裁定,这样以来也无疑减轻了法院方面的压力。 (三)加强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力度 我们不得不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对债务人的监管不到位,导致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私下达成协议,并通过不法手段使重整草案通过,这样一来会有很大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尤其是小额债权人。根据经验来讲,小额债权人所占普通债权比例通常在百分之十以下甚至更少,债务人的清偿计划对小额债权人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如果法院不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起草和表决加以审查和监管,随意裁定执行的话,那么届时将有很多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当然这里面最多的还是处于弱势小额债权人。那么如何监管和审查无疑成了法院最头疼的问题,将一切程序和实质性的内容透明化,让全体债权人都能够随时了解重整程序的进程和内容,给予小额债权人一定的异议权,让他们可以对过程中的事项提出异议,法院在作出裁定前要充分听取小额债权人的意见,这样才能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孙凯杰 商事诉讼与仲裁部实习律师,自毕业后进入律师行业,拥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具有踏实可靠的专业知识和工作作风,本着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着力代理好每件案件,善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电话:15053161593 邮箱:1505316159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