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到底是怎么样的?

浏览:797次发布时间:2018-09-14


王小寒

本文共计2500字,预计阅读6分钟


摘要: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美国陪审团制度被视为是司法民主化最明显的体现。普通的公民可以通过该制度直接参加到审判活动中,揭开了司法在公民心中神秘的面纱,让公民切实感受到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法官的只能由我们理解的定罪量刑缩减到了量刑。对于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一直争论不休。本文主要阐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利弊。

关键词:陪审团 陪审员 民主 司法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美国承袭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在美国陪审团被视为保障国家公民权利最重要的方式之一,通过陪审团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到国家司法审判中。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第11:“陪审团审判的保障。一切罪行,除弹劾案外,应以陪审团审判之,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州之内,该项审判应在国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举行。”[]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内容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运用是比较广泛的,所有有可能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刑的刑事案件(军事法庭审判军人以及弹劾案除外)和案件诉讼标的在20美元以上的习惯法诉讼中被告都有权利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我们通常所说的陪审团是“小陪审团”(petit jury)主要职能是认定案件的事实,在审理的过程中不可以发问,只能听控辩双方的辩论,对案件的的证据进行批判,在法官的指导下对事实作出裁决,也就是对被告人定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小陪审团。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还有大陪审团(grand jury),主要是判断案件是否应该提起公诉,公诉人必须使大陪审团相信,对被告的犯罪行为起诉是有正当理由、有合理的怀疑或者起码是表面上证据确凿的。


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法官、检察官、律师不能成为陪审员,一般为12人,有些也可以由6人组成。陪审团的人选不会存在社会、经济、政治、种族、地域等方面的差别对待,有些陪审团还会要求有一定比例的妇女、黑人和其他人种的参加。在陪审员确定之前,会有几十人的候补陪审员,案情复杂或者案件社会影响力大的还会有上百人的候补陪审员。之后,法官、双方律师和检察官会在候补陪审员中选出陪审员。在选取陪审员的过程中,候补陪审员以数字代码相称,不必透露自己的姓名。候补陪审员要经过法官、律师、检察官的轮流发问,会被询问家庭情况、宗教信仰、职业等问题,用来判断他们是不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会不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产生偏见。在不同的州,不同性质的案件中,每一方当事人可以排除固定数额的候补陪审员。双方律师也因此努力寻找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员,排除掉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从而达到胜诉的目的。


在陪审员确定之后,法官会想陪审员介绍许多的注意事项,以保障陪审员在审判的过程中不受到他人的影响。审判过程总陪审员的身份和姓名都是保密的,在一些重大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甚至陪审员的人身自由都会受到限制,法院会为他们提供专门的住所。这样一方面是防止陪审员受到媒体、舆论或是当事人等外界因素的,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可以保障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在法庭审判结束以前,陪审员不可以对案件情况互相讨论、发表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会对陪审员进行一些法律上的指导,为陪审员做出解释,法官的指导虽然不能直接决定结果,但是会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一步则是评议阶段,评议是秘密进行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刑事案件要求简单的多数,或者三分之二的多数,但联邦最髙法院规定,谋杀等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需要陪审团成员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达成一致的意见,否则就是悬而未决的陪审团。”[]法官必须严格遵守陪审团的评议意见,一旦陪审团裁决某人无罪,法官不得推翻,公诉人也不可以上诉。但是如果陪审团在一审中裁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可以进行上诉。


二、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一)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陪审团制度使广大的普通公民参加到司法当中,是公民介入司法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途径。可以增加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让公民真实的感受到权利掌控在自己的手中,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法官由于长时间的在司法部门工作,可能会脱离实际生活,有时甚至会麻木不仁,陪审员来自社会的普通公民,对法律和案件事实有着最朴素的认识。他们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会更接近大众的想法,民众会认为该审判更符合自身的价值观以及对公正的理解。并且在面对案件时会有较大的新鲜感,会更加注意一些细枝末节的事情。司法公正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一次的司法不公就可能使公民对社会、对政府、对司法失去信心。让从社会公众中筛选出来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用权利来制约权力,尽最大程度的减少法官的恣意审判而对民众民主和自由权利的可能的侵犯。能参加陪审团的人员虽然不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陪审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推动了美国公民的法治精神。


(二)陪审团制度的缺陷

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两面,陪审团制度也不例外。从上文的介绍可以看出陪审团的选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司法成本,并且选举程度十分繁琐,加长了审判的时间,不利于司法效率的实现。从陪审团制度产生,对于陪审团是否可以真正公正裁决的怀疑与辩论从未停止过。有人认为,陪审员没有进行过专门的教育,没有法律的专门知识、分析证据的勘察能力。并且公民的个人的情感和情绪可能会比较明显,也难以控制,自身的偏见会影响对案件的裁决,从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这样非理性的审判方式,往往会导致同一案件由不同的人审判,结果会大相径庭。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加州高等法院和加州圣塔莫尼卡法院分别判决辛普森在刑事上无罪,但是在民事上需对被害人的死亡负责任,并由此判决辛普森支付被害人赔偿金1250万美金,同时判处2100万美金的罚金。



[]转引自百度文库《最全面的美国宪法(中英文内含宪法修正案)》百度文库

[]张军见. 美国陪审团制度研究[D]. 安徽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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