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说法 | 代位执行在执行案件中的运用
浏览:734次发布时间:2018-08-20
代位执行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在该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未按照通知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代位执行权的行使,既让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扩大,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又省去许多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很受当事人欢迎,并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
一、 我国法律关于代位执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从法律层面来讲,虽然代位执行制度在我国确立历史比较短暂,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可操作性还是很强的。
二、 适用代位执行的前提条件
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概括出代位执行的条件包括: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对取得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只有当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实践中,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能否清偿债务?由于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认识一般仅停留在表层,即对其外在的财产状况有所认识,如房产、车辆等,而对被执行人隐性的财产现况一般很难调查,如以他人名义的存款等等。如果以外在的财产现状来判断其能否清偿债务,可能只是虚假的事实,而不是客观上的事实。况且以调查认定的外在现状来判断,有时很难准确认定,也很难操作。当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执行目的的,就可认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债务。这种方法,便于执行法官掌握,也容易操作。
2.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既包括到期债权,又包括未到期的债权。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将代位执行仅限于到期债权,但代位执行应适用于未到期债权,因为代位执行的目的是执行债务人的债权,虽然债权未到期,法院仍应对未到期债权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以防止未到期债权流失,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到期债权既包括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又包括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
3.第三人对执行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持异议。在代位执行中,履行债务通知书的送达是一个关键的程序,一旦人民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而次债务人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默认的原则推定该债务成立,因此,履行债务通知书可以视为人民法院的一个确认程序,从而确定具体债权债务关系。据此,履行债务通知书成为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
4.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因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申请执行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申请执行人。如果人民法院不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依职权直接执行,则将剥夺申请执行人的处分权,有悖民诉法的处分原则。
5.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并且,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再者,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所指的异议。
三、代位执行的一般程序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这个申请一般以书面申请书为主。代位执行在程序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代位执行的申请原则上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
2、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接到代位执行申请后,首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则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3、第三人异议。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人主要应就被执行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以及债务数额等提出异议。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但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异议,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4、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基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要求,被执行人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被执行人此种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5,代位执行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制度,对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加强,这一制度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