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说法 | 创造性“三步法”的有效判断
浏览:726次发布时间:2018-08-18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性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因此,实际上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重点和难点在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具体而言,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常用方法为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创造性“三步法”的有效判断离不开整体考量,其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对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过程中,要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放到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对比文件中的特征也是如此,在此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能否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特征相对应,脱离了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往往会将位置、连接关系类似但实际功能作用不同的特征错误对应,从而漏掉区别技术特征。此外,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协同作用也是在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将有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拆分成多个单独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寻找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也是“三步法”应用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错误。
关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三步法”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的技术问题,实际审查中由于申请和审查基于的现有技术的差别,该技术问题往往不同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正因如此,在该环节中,往往更容易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问题实际上是单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本身功能,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单个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技术方案中之后,往往会与其他的特征协同发挥作用,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问题通常会漏掉发明所带来的真正贡献。
关于技术启示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该过程要求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其不仅要求现有技术中披露了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手段,要求该技术手段在其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技术特征在其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还需要考虑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方案中是否能够接纳该区别技术特征,换句话说是否需要或者能够进行相应的改进从而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非特征的堆砌,不同技术方案中的特征能够合理融合并发挥出待审发明的作用功能,才能称之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