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说法 | 公司被注销后其股东是否有权追讨公司遗留债权
浏览:767次发布时间:2018-08-14
>>>> 作者:政府顾问部 / 部长 魏玉磊
公司被注销后仍然有遗留债权,对此类债权该由谁主张行使?公司注销后股东可否主张该类债权?股东诉请主张此类债权时,负有怎样的举证责任?此类债权收回后又该如何进行分配?
一、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之归属
按照理想的制度设计,公司注销意味着法人资格消灭,与公司有关的各项法律关系终结。但是,实务中公司注销后依然会有遗留债权债务的现象发生。尽管公司一般应当经清算而注销,但即便进行此类清算亦不等于全部债权债务实际清算完毕。清算过程只是一个事实状态,即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给股东的一种事实状态。但是在现实中,清偿公司的债权债务是一个及其复杂的过程,有些债权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仍然存在着实现的可能,还有一部分债权在清算时因为种种原因被遗漏,公司又不可能无限期地清算下去,这样一来,到公司清算结束,可能还会有未实现的债权。更何况,更多小公司注销常常并不经过事实的清算,而是采取自行申报、承诺、声明等方式注销,这就更加可能发生遗留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
1.遗留债务的处理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果证明公司注销并未采取正当程序,或实际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出现遗留债务,则清算组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是因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而终结的,虽然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但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对此,《公司法解释(二)》第18、19、20条进行了规定。尤其要注意的是,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即如果股东在注销公司时作出了相关承诺,则其应当对公司的遗留债务负责。
2.遗留债权的处理
由上可知,《公司法解释(二)》非常注重债权人的保护,对于遗留债务并不因为公司的消灭而当然丧失,而是由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对于遗留债权也不应不了了之,而是应当赋予股东主张债权的权利,法律不应偏重于保护一个群体而忽视另外的群体,或者在权利与义务上进行非对等之设计。尽管对于遗留债权的处理规定并不具体,至少不如遗留债务的处理规定详细,但如果确有属于公司遗留债权而在注销前未能收回的,股东同样应可作为清算责任主体予以主张。
二、股东有权主张注销公司遗留债权之法理分析
公司清算注销后遗留的债权,通常是未经过清算程序的,且原公司在注销前并未表示放弃债权,则该遗留债权并不能凭空消失,而仍然应为原公司之剩余财产。原公司债务人不能因为公司注销而取得本应清偿给公司的财产,这将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否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予以追究,则同样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但是,公司终止后即告消灭,其权利义务失去了载体。公司失去其法人资格,也就失去其民事主体资格,失去以公司名义行使债权人权利的资格。因此,如果还存在原公司尚未实现之债权,因原公司已不存在,自然则不能仍由注销后的公司主张遗留之债权。
那么,应由谁来主张呢?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理念,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注销后,拥有对公司财产的最终处置和所有权。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之目的亦是追求利益,公司终结后的剩余财产无疑应属于原股东所有,即使这部分利益未实现,它仍然属于股东所有,而不能属于公司原债务人所有。因此,股东应是注销公司当然的、法定的权利义务承继主体。这在公司法理论上亦可找到相关依据,即原公司股东主张遗留债权的法理基础在于股东之权利。作为股东权权属之一,原公司股东在公司资产存有剩余之前提下,得以主张对原公司剩余资产的所有权,并在该基础上主张股东分配权。公司的剩余资产不仅包括物权,也应包括债权。在普通清算中,只要原公司股东没有放弃作为公司资产的继受主体,那么公司遗留债权将成为公司之剩余资产,则原公司股东得以对该剩余资产主张权利。还有观点认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实质在于公司债权人可越过公司而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那么根据民法主体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既然允许债权人越过公司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在公司被注销后,法律是否也可以赋予原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越过公司而直接主张公司遗留之债权呢?
可见,公司人格曾由股东以其资本与人格而设立,从而使公司人格具有资合与人合的特性,注销终止后,消亡的公司人格又将在股东身上继续延续。但是,这种延续是有条件、有范围、有限定的,否则将会背离公司清算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如必须在股东不当分配剩余财产范围内承继责任;必须在公司有效权利范围内主张,且主张回来的债权利益视为公司财产,如果公司在清算时仍有债务未能还清,则由股东主张获得的公司遗留债权仍应属于公司剩余财产的一部分,统一按公司财产性质进行再分配。
如果是再分配,对内依然是按出资比例等原则进行,除非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公司注销后,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关系等依然按公司存在时的状况进行处理,股东之间的关系将延续至公司注销之后。
在公司遗留有债权债务之情形下,即使办理了注销登记,还是会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司注销即了结与之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这其实只是理论上假设的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人们对于公司注销后所遗留的债务常常会给予高度关注并予以立法规制,而对于公司注销后所遗留的债权却又常常漠不关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作者介绍
特别声明
•本公众号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本文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