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法律速递 | 谨防房屋买卖合同陷阱
浏览:602次发布时间:2018-08-13
近年来,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突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移转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有偿、双务、诺成性合同。
现就此类案件产生原因以及注意事项进行浅析。
一、房屋所有权人一房多卖,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支持诉求:
1、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以支持;
2、均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房屋转让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以支持;
3、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以支持。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规定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作出了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对合同的生效要件作了规定。上述两条规定,对合同的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区分。
1、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合法。另外,不得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房屋买卖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另外,当事人申请房屋权属移转登记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否则无法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3、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作为房屋所有权变动要件的登记行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欠缺这一要件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三、对房屋买受人如何防范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购房前应先验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慎交定金,支付定金前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金处理的充分必要条件,特别应在房屋认购书中明确约定,非买受人原因不能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无条件返还定金。
3、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前,应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文本,详阅其中是否有不公平条款或与自己购房意图不符的条款,如无异议,应要求复印作为认购书附件,以免将来正式签约时就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内容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4、在房屋认购书中应约定开发商擅自将房屋另售他人的赔偿条款。
5、全面理解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谨防广告宣传的误导,避免为不具法律效力的要约引诱所惑,埋下日后纠纷的引子。
6、对房屋的质量、交房条件、交房期限、购房贷款事宜、基础配套设施、办证期限、办证费用等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显示。
作为理性、成熟的买受人,只有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才能在房屋买卖中避免被动,规避、化解风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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